我跟你说个事儿,浙江那边2023年12月判了个挺有意义的案子,这也是浙江审结的首例涉及AI生成内容的不正当竞争案。事情大概是这样的,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也就是大家说的阿里巴巴公司,还有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阿里数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这些关联公司,一起把李某告了。李某这人运营着一个叫“地某”的百家号,人家这账号是经过认证的电商推广号,靠做商业推广赚钱。他在2023年12月用了个叫“文心一言”的AI应用程序,直接通过指令搞出了一篇文章。 这篇文章题目挺唬人的,叫《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里面还胡扯说阿里数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是阿里巴巴集团的重要子公司,是人家数字化转型的布局。你说怪不怪?为了骗流量,李某还特意在文章里加了阿里巴巴的品牌图片,发出去之后误导了很多人。后来一查,文章里说的那两家公司根本没啥股权关系。阿里巴巴公司就觉得这太坑了,这文章严重失实,把公众都骗了,也毁了他们的名声和生意,所以就去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告他。 庭审的时候李某倒也狡辩,说文章完全是AI自己弄的,他根本没改啥,而且发布后台还特意标了是AI工具生成的。他还说自己就是个自媒体博主,不是搞生意的经营者,跟阿里巴巴公司没啥直接竞争关系。法院这回态度可清楚了。首先说李某这账号就是做生意的,靠流量赚钱,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说的“经营者”定义。而且他发内容是为了抢眼球、抢关注流量,这跟阿里巴巴公司间接竞争着呢。 再说AI生成内容的责任问题。法院说虽然文章是AI写的,但李某是主动发出去传播的人,对内容的真实性得负责。文章里说两家公司有关系这种事,去工商局查一下登记信息就能搞清楚。李某明明没核实就直接发出去了,这明显有错。而且他还特意在AI文章上贴了个阿里巴巴的品牌图片,这就更能误导人了。他说标注了生成工具那档子事?因为标注得不够显眼、没摆在最前面提示大家风险,所以不能拿来当借口免责。 法院觉得李某就是为了涨粉赚钱才发这种东西的。他明明知道AI生成的东西可能不准有“幻觉”,也没去核实关键事实,也没告诉大家真相是AI生成的,这就是不讲信用、不守商业道德。这种虚假消息一传出去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阿里巴巴的名声。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里说的那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法院判李某得在他那个账号连续三天发声明道歉赔礼道歉;另外还要赔给阿里巴巴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一共3万元人民币。这个案子意义挺大的,算是给以后的事儿立了个规矩:生成式AI就是个工具不是挡箭牌。科技进步了责任也不能跑。不管是生产内容还是传播内容的人尤其是为了赚钱的人,都得守着真实性的底线。像这种涉及到其他公司名声的事实信息用AI生成的话,必须得按照它的性质和影响大小去查清楚。 还得依法把AI生成的东西标出来告诉大家信息来源是啥样的这样的做法才是防范虚假消息扩散的基本要求。这个案子审下来有助于把新技术应用中的法律边界划清楚规范网络上的行为对于营造干净的网络环境、维护公平竞争还有促进AI技术好好发展都有好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