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禁猎区非法诱捕三十余条蛇被判拘役,法院强调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底线

问题——禁猎区内“以身试法”式捕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通报显示,2025年3月初,唐某经人介绍到某地从事割松油等工作。4月初至5月间,其明知当地行政区域属于禁猎区且处于禁猎期的情况下,仍自行购置材料制作捕蛇装置,并以活鹌鹑作为诱饵实施诱捕,累计捕获蛇类33条。该行为不仅违反狩猎管理规定,也对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稳定带来现实风险。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零容忍”的明确信号。 原因——利益驱动叠加法律意识薄弱,诱捕手段隐蔽性增强。 从动机层面看,蛇类具有一定市场需求与非法交易空间,易诱发个别人员将捕猎视为“来钱快”的途径。加之部分流动务工人员对当地禁猎区、禁猎期规定认知不足,或抱有侥幸心理,导致违法行为发生。从手段层面看,自制捕蛇笼成本低、投放便捷,配合活体诱饵,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持续性,容易在短期内形成较高捕获量,进而使危害后果迅速累积。案件中一个多月捕获33条蛇,已体现出非法工具与方法带来的放大效应。 影响——损害生态功能与公共安全,扰乱依法治理秩序。 蛇类在维持生态系统食物链与生物多样性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控制鼠害、维持农林生态平衡等意义突出。涉案蛇类经鉴定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范围,说明其生态价值受到国家制度性保护。大量捕获将导致局部种群数量下降,影响生态系统稳定。此外,舟山眼镜蛇等具有一定危险性,非法捕捉、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引发咬伤等安全事故,放大公共安全隐患。更重要的是,禁猎区、禁猎期顶风作案,会削弱法规权威与治理效果,形成“破窗效应”,对生态文明建设形成负面示范。 对策——强化源头防范、严格执法司法衔接,推动常态化治理。 其一,前置普法与提示告知要更精准。对林区作业人员、季节性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应通过进山入林登记、村组宣传、醒目标识等方式,明确禁猎区范围、禁猎期时间和禁止工具方法,提升“知法守法”的可达性。其二,强化巡护监管与线索发现能力。对野外重点区域加强网格化巡查,完善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快速处置机制,提升对自制工具、活体诱饵等异常行为的识别度。其三,压实非法交易链条治理。对可能存在的收购、运输、加工、网络交易等环节依法查处,形成“打源头、断链条、追流向”的闭环治理,降低违法收益预期。其四,完善生态修复与教育矫治。对涉案人员在依法从宽的同时,可结合缓刑期间监管要求,推动其参与生态保护宣传、法治教育等,促进行为矫正与社会警示效果同步实现。 前景——司法震慑与社会共治并举,生态保护法治化水平将深入提升。 本案依法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对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狩猎的行为作出明确评价,说明了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导向。随着生态保护制度体系完善、执法司法协同不断加强,对非法猎捕、非法交易等行为的发现率和惩治力度预计将持续提升。与此同时,公众生态文明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基层自治力量在巡护举报、科普宣传诸上的参与度也将提高,形成“法律约束+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综合治理格局。可以预期,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将更具刚性约束和常态化治理效能。

该案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划出法律红线。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司法机关通过案件裁判,生动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