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情谊借住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围绕无偿借住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展开,法院最终认定提供住宿的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为实践中区分情谊行为与侵权责任提供了参考。 据了解,原告李某此前在上海从事家政工作,与雇主朱某相处较为熟悉。李某离开上海后因患病需定期返沪就医——朱某出于关照与情分——将自家钥匙交给李某,允许其来沪时随时借住,且未收取费用。2024年9月,李某再次来沪复查。入住期间一天夜里,李某在朱某卧室的高低床上铺就寝时,因头朝无护栏一侧,半夜不慎跌落,当场无法动弹。经医院诊断,李某脊髓损伤,伤情严重。 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责任认定各执一词。李某认为,朱某房屋既自住又出租,带有一定经营属性;高低床护栏高度偏低、长度不足等隐患,是其跌落受伤的重要原因,朱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朱某则辩称,其从事家政中介工作,房屋确会出租给暂未找到雇主的家政人员,但此次让李某借住完全出于好意且未收费,属于情谊相助。朱某同时表示,家人长期使用该高低床未发生过意外;李某此前几天一直睡客厅沙发,当天是其自行选择睡到高低床上,该意外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过错等要件。本案中,朱某基于友谊无偿提供住所,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亦无实施导致李某受伤的侵权行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选择在无护栏一侧就寝,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全案事实,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界人士指出,情谊行为在法学理论中亦称“好意施惠”,指当事人基于友情、善意或社交习惯实施的无偿行为。我国法律强调互助友爱,也对无偿施惠者给予适当保护。一般而言,只要施惠者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通常不认定构成侵权。此裁判取向有助于在公平与善意之间保持平衡。 该案的审理与判决具有现实意义。从法律层面看,裁判深入明确了情谊行为的责任边界,避免将偶发风险过度转嫁给善意施惠者,减少“好心却担责”的顾虑。从社会层面看,合理的责任划分有利于鼓励日常互助,同时也提示受惠者加强安全意识,对自身安全承担应尽注意义务。
情谊相助是社会温情的重要来源,但善意并不等于无限责任。依法厘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善意留出空间。规则更清楚、提醒更及时、风险更可控,互助才能更安心、更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