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确认书”是合同还是幌子,决定罪名适用边界 据案情材料显示,被告人甲曾在“某杂志社”所属“某网”从业,熟悉其工作流程与对外联络方式;离开原岗位后,其仍以“某网执行站长”身份在某市多家单位活动,提出“廉洁共建”“协助宣传”等合作事项,并向对应的单位索取赞助款。为增强可信度,被告人甲向对方出示《廉洁共建确认书》,该文本由其自行设计并加盖“某网”公章,而平台并不知情。相关单位基于对其身份及平台背书的信任,将款项汇入其个人控制的乙文化有限公司账户。涉案金额合计138780元,涉及学校、街道办及部分行政事业单位。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此类以确认书形式完成的资金交付,是否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抑或确认书仅是获取钱款的形式包装,本质上是以虚构身份实施的普通诈骗。 原因——以“合作”名义收款易被误认为市场交易,身份背书成为关键诱因 从作案路径看,被告人甲并非单纯以口头承诺索要钱款,而是借助“廉洁共建”“宣传合作”这类具有一定公共叙事色彩、又带有合作交易外观的表述,将行为包装为单位间合作事项。同时,其利用既往从业经历,能够更精准地模仿内部流程、用语和对外公章样式,降低被害单位识别难度。 分析人士指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客观表现上可能相似,均含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导致对方处分财物的过程,但二者保护的法益与评价重点不同:合同诈骗罪强调对市场交易秩序的侵害以及“合同”这个载体的真实性与交易属性;普通诈骗罪则更针对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的直接侵害。在本案中,决定性因素在于被害单位交付款项的“处分原因”——究竟是基于合同权利义务安排与对价交换,还是主要基于对“某网执行站长”身份及平台公信力的错误认识。 影响——规范平台合作与公益赞助边界,避免“类合同”文件成为诈骗工具 此类案件折射出部分单位在对外合作、宣传委托、共建活动中存在流程不够严密问题:一是对合作方身份核验不充分,未通过官方渠道核对人员任职、授权文件、收款账户等要素;二是对“赞助款”“宣传费”“共建经费”等名目缺乏统一合规口径,导致资金性质、支付依据与验收成果不够清晰;三是对外用印、对公收款等关键环节缺少硬性要求,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从司法适用层面看,若将一切带有书面文件、盖章形式的骗款行为均纳入合同诈骗罪,可能导致罪名外延过度扩张;反之,若对具有交易外观、以单位名义签署文本并收取“合作款”的行为一概按普通诈骗处理,也可能弱化对市场秩序的保护。如何准确把握“合同”要件、交易对价与履行安排,将成为类似案件裁判说理的重要部分。 对策——完善核验、明确资金属性、强化对公支付,堵住“身份+公章”组合漏洞 多位法律界人士建议,防范此类风险需从制度与流程入手: 一是严格身份与授权核验。凡以媒体平台、协会机构等名义洽谈合作的,应要求出示单位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可核验的官方联系方式,并通过公开渠道进行回拨确认。 二是坚持对公账户收付与合同备案。涉及宣传服务、共建活动等支出,应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交付标准、验收方式、违约责任及发票要求,原则上使用对公账户收款,避免向个人或来历不明的公司账户转账。 三是强化用章与文本合规审查。对外文件应由法务或纪检、财务等部门进行合规审查,重点核对印章真伪、文本条款完整性以及付款条件是否合理。 四是推进公开透明与可追溯管理。对涉及赞助、共建等敏感事项的资金流向与项目成果形成可追溯台账,减少“口头承诺+模糊文件”空间。 前景——司法认定将更注重交易实质,合规治理需要同步升级 随着宣传合作、平台共建、公益赞助等活动形态更加多样,利用“类合同文本”实施诈骗的风险仍可能在不同场景出现。预计司法实践将更加注重“实质交易关系是否成立”“对价与履行是否真实存在”“被害人处分财物的原因是否主要基于合同义务安排”等关键标准,以实现对财产权益与市场秩序的双重保护。 同时,单位内部合规治理也需与外部环境变化相适应。对外合作越频繁,越要把身份核验、授权链条、支付路径、验收闭环等关键环节制度化、刚性化,避免将“信任”建立在可被复制的身份包装与形式文件之上。
一纸“确认书”既可能是合作凭证,也可能成为骗取钱款的遮掩。面对披着“共建”“宣传”外衣的资金往来,司法层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定性,精准追责;治理层面要把好审核、账户与授权关,让每一笔对外支出都可核验、可追溯。守住程序底线,才能守住公信力与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