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建议完善社会救援费用追偿机制 明确责任边界

近年来,户外探险热度持续上升,"驴友"被困事件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救援费用承担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谁应该为救援买单,如何有偿与无偿之间找到平衡,这些问题涉及法律、伦理和社会治理的多个维度,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现行法律框架中,对救援费用问题已有相应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实施救援的人员,可以依法请求被救援人偿付必要费用或补偿实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82条也明确规定,旅游者接受涉及的组织或机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此外,部分旅游热点地区已率先出台地方法规,对擅自进入未开发或禁入区域遇险的人员明确要求其承担救援费用。 然而,现有法律规定主要属于定性层面,对具体的责任分担情形、分担比例缺乏细化规定。同时,公共救援与社会民间救援的责任区分也不够清晰,这些模糊之处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发纠纷。高子程代表认为,这些问题可通过深入完善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加以解决。 高子程提出的核心建议是建立"二元救援规则"。对于公安、消防、应急救援等公共救援部门,应遵循以无偿为原则、追偿为例外原则,体现公共服务的基本属性。对于民间救援队等社会救援力量,则应采取"费用必偿、损失可补"的原则。这意味着被救援人必须偿还全部必要支出费用,而对救援者因参与救援而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装备损毁等损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 在费用标准上,高子程建议进一步细化救援费用的种类明细和合理标准。救援费用通常包括劳务费、交通费、耗材费、院前救治费、装备使用费等多个方面。他主张对各类救援费用种类进行列举加兜底式规定,并明确通常的费用计算标准,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有据可循。 高子程强调,法律规范的制定应当体现"惩恶扬善"的基本精神。自治、德治、法治是社会治理的三个维度,其中法治是底线,依托司法强制力保障。德治则基于诚信、自觉乃至感恩,被救援主体应当主动承担合理费用。虽然救援属于自愿行为,但其救援行为有利于社会友善文明建设,依法应当支持其合理的救援费用诉求。这种立法思路既保护了救援者的合法权益,也引导被救援人树立责任意识。

救援彰显社会文明程度,也考验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将"应救尽救"与"应担尽担"相结合,既避免公共资源浪费,又保障善意付出得到合理回报,才能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发展与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