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功能区战略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基本战略框架。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不同功能定位的区域,明确各地区发展方向和开发保护方式,是科学管理国土空间的重要制度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总体形成"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七区二十三带"农业发展格局和"三区四带"生态安全格局。
在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分别确定其主体功能定位,这一制度框架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成效显著。
党的十八大以来,城市化地区常住人口和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比重稳步上升,成为承载经济增长和人口集聚的主要载体。
农产品主产区粮食产量占全国的比重增至60%以上,有力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
重点生态功能区林地、草地、湿地等占全国比重进一步提高,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
这些成果充分表明,主体功能区约束明显、国土开发有序的目标已基本实现。
然而,在三大类主体功能区内部,存在一些承载特殊功能的区域,其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具有独特性。
边境地区既要发挥巩固边防的功能,也要发挥对外开放的功能;能源资源富集区既要承担维护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责任,也要强化生态环保。
这些特殊功能区面临的开发保护需求更为复杂多元,需要更为精准的空间管控规则和差异化的支持政策。
细化明确特殊功能区是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强化国土空间优化发展保障机制"。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明确要求细化主体功能区分类。
新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在三大类主体功能区划分基础上,因地制宜叠加识别特殊功能区,这是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
细化明确特殊功能区的核心要义在于"精准"和"协同"。
首先,保持主体功能区格局总体稳定。
现行格局充分考虑了各地区自然禀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家战略布局,细化特殊功能区不是大调整,而是在科学评价基础上的局部优化。
其次,明确特殊功能区的类型和用途管制规则。
基于边境地区发展、能源资源开发、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海洋经济发展等需要,叠加确定边境地区、能源资源富集区、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海洋空间重点优化区等,建立相应的用途管制体系。
第三,制定差异化开发保护政策。
对边境地区加强城镇化、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发展的支持,推动产业和人口适当集聚;对能源资源富集区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鼓励在荒漠地区发展新能源,支持能源资源就地转化;对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健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完善支持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是确保特殊功能区战略落地的关键。
针对不同类别特殊功能区的特殊需求,需要制定针对性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用地指标配置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等。
同时,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既要评价经济发展指标,也要评价生态保护、文化传承、边防巩固等特殊功能的履行情况,形成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国土空间治理的难点,往往不在于“是否发展”,而在于“在哪发展、如何发展、发展到什么程度”。
在总体格局保持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叠加识别特殊功能区,把资源环境约束、国家战略需求与地方比较优势有机衔接,既能为高质量发展打开更可持续的空间,也能为安全底线筑牢更坚实的屏障。
这一制度安排越精准、越可执行,越能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增强发展的确定性与治理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