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破产制度价值功能持续彰显,地方实践受到全国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报告系统梳理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年度进展,其中第四部分专题介绍破产审判如何有力促进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与产业升级。该部分中,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多项工作成果被明确提及,成为全国破产审判领域的典型案例之一。 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承担着出清低效产能、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愈发受到社会各界关注。鉴于此,地方法院的创新探索与典型经验,对于推动全国破产审判工作整体提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问题:逃废债行为与管理人履职失范制约破产制度公信力 破产程序的公正运行,有赖于对违规行为的有效约束。然而,实践中借破产程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动摇破产制度的公信力。此外,破产管理人作为程序推进的核心主体,其履职质量直接影响破产案件的处置效率与公平性,但部分地区在管理人监督评价机制上仍存在标准不清、激励不足、约束不力等问题。 三、对策:三项举措协同发力,构建破产审判全链条治理体系 针对上述问题,株洲中院在破产审判实践中形成了系统性应对思路,并在三个层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在打击逃废债上,株洲中院办理湖南株洲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过程中,发现存在大额资金异常转移等涉嫌违法犯罪情形,随即主动启动专项审计,重点核查近十年的公司资产构成、资金流向及股东高管履职行为,并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这一做法将司法审查与刑事追诉有机衔接,从源头堵塞了破产程序中的违法漏洞,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优化管理人履职评价机制上,株洲中院制定并持续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管理意见、个案监督评价办法、日常化监管办法等系列制度文件,全省率先创立管理人年度分级通报和日常化监管机制,构建起个案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动态履职评价体系。值得关注的是,该院还将信访办理水平、招商引资能力等实践导向指标纳入管理人综合评价,更丰富了评价维度。对于履职不当的管理人,该院采取个别约谈与公开通报并举的方式,传递严格监管信号,提升了管理人队伍的整体履职积极性与规范性。 在推动"司法重整+产业升级"融合实践上,株洲中院办理的理想城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尤为典型。该案历时一年,完成近700户房屋的全面交付,全程实现"零信访",切实保障了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案件投资人基于对株洲营商环境和司法服务的高度信任,在盘活原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投资开发周边商业、文旅等配套项目,涉及的项目已被列为市级重点项目,实现了从化解债务危机到激活区域经济的跨越式转化。 四、影响:地方经验上升为全国参考,破产审判改革路径进一步明晰 株洲中院上述工作成果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意味着这些地方探索已获得最高司法机关的认可,具备向全国推广的示范价值。这不仅是对株洲中院破产审判工作的肯定,也折射出当前全国法院系统在破产审判领域深化改革、提升质效的整体方向。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破产审判工作的优化,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运行规范、公信力强的破产制度,能够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风险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为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株洲中院的实践表明,破产审判已不只是单纯的法律程序,而是逐渐成为生产要素重组的制度枢纽;当司法裁判者兼具市场洞察力与产业思维,法律文书便能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该地方经验被最高法院吸纳推广,标志着我国破产法治建设正从规则完善迈向效能提升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