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还是“假内部”得靠法院来拆穿真相

有这样的问题。过去在1993年,劳动部就提醒过,说内部承包不能完全替代劳动合同,要是合同里写了工资福利,那这就是一份劳动合同,出现争议时按劳动争议处理。所以对内关系还是看有没有劳动合同和工资福利这些保障。 姚汉昭是最高院再审过的一个案子,登达公司这边呢,有王洪的案例;还有汇城公司也有一个追偿权的案子。最高院再审的时候说,腾达公司没法证明自己跟姚汉昭签了劳动合同,也没给过任何资金、机械、技术还有人员支持,相反姚汉昭是自己筹钱、找人干活、自己承担盈亏的。结果法院认定这不叫内部承包,合同直接无效。 在登达河北分公司和王洪的案子里,法院也不承认这是内部承包。登达河北分公司把工程给了没资质的王洪,让王洪自己掏钱、自己雇人、自己负责盈亏,就连社保清单也被排除在外。最终法院还是认定这是无效的挂靠关系。汇城公司那个追偿权案子虽然跟转包挂靠没关系,但也给了企业提醒:一旦被认定是违法分包或者转包,之前收的管理费随时可能被没收。 内部承包真的要做得真真切切才能放心。江苏高院有个明确的说法:内部承包合同受合同法调整,但涉及到工资、社保、福利这些劳动者权益时必须兼顾劳动法规定。 所以企业想证明这是内部承包得硬措施四条都要做到位:签劳动合同、缴社保、发工资、留考勤。这些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还得派驻项目经理、财务监管、留下安全巡查记录来体现管理痕迹;要统一采购主要材料和审批分包商名单来防止自行其是;最后要把管理费比例和支付方式固定下来写进补充协议里并且加盖骑缝章。 只有制度做细了、流程做实了,发生纠纷时法官才会相信这是内部而非挂靠。如果内部承包做假了那就是隐患。用得好它是激活项目经理积极性的杠杆;用不好它就是被认定为转包或挂靠的替罪羊。 归根结底就是要记住人、财、物和管理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如果缺了一条法院就会把它打回原形当作转包或挂靠处理。这就是四川、河北、北京还有浙江等地高院划出的“红线”。 咱们把内部承包、违法分包还有挂靠这三种情况区分清楚:转包就是承包单位拿完工程后“甩手掌柜”,直接把项目整体或拆分成几块转给别人;违法分包是把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挂靠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一句话说清楚:转包是“整体搬家”,违法分包是“违规拆分”,挂靠是“借名出嫁”;而内部承包的核心是“人、财、物”还在企业里只是放权经营。 法院通常会认定内部承包人以施工企业名义签的协议是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责任由施工企业来担;如果想躲债那就先把合同章和授权委托书锁进抽屉里别拿出来用了。 所以“真内部”还是“假内部”得靠法院来拆穿真相。管理费、挂靠费、利润这些会不会被没收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条授权法院“收缴非法所得”。实务中处理思路有三种:全额没收、比例调整还有不予返还。 现在《民法总则》已经删除了“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新法优于旧法各地法院倾向在查明合理支出后不再简单没收。但规则还是有不确定性所以“谨慎收费、留痕管理”还是企业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