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这次给大家提个醒,不管什么辅助驾驶功能,车主都不能想甩锅就甩锅。13号,最高法首次把道路交通安全这一块的指导性案例放出来了,特别说明了辅助驾驶不能免责这个事儿。说个数据,到了2025年,全国的交通事故总体来看还是挺平稳的,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都变少了,法院接的案子也跟着少了不少。其中因为开车撞人的一审案子有4.3万多件,同比掉了3%还多;而危险驾驶的案子有23万多件,掉得更多,快到16%了。 不过也有一些比较难办的法律问题还得琢磨琢磨。比如交通肇事案里能不能直接拿交警出的那个事故认定书来当定罪的证据;还有一个就是喝完酒再去启用那个辅助驾驶系统,算不算构成危险驾驶罪。针对这些麻烦事儿,这次指导性案例弄了一批有代表性的例子来说明裁判规则。 第一条是给毒驾定个调子。吸毒后开车比喝酒更坏、更危险,必须重罚。比如严某聪那个案子,他吸完毒开车到处撞人,明知这玩意儿能让人产生幻觉甚至昏迷还上路跑高速,摆明了就是要危害公共安全。不管最后撞没撞死人,只要他故意这么干的,都得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而且吸毒这种事是违法的自找罪受,毒驾撞人要是构成犯罪了,必须严办;要是罪行重得不得了按道理该判死刑的,那就判死刑。 第二条是讲讲交通事故责任到底怎么认定。一般来说判一个人有没有罪、罪轻罪重,全看他对这事儿该不该负全责或者主责。比如刘某江那个案子最后被宣告无罪就是个例子。要是交警说人家因为跑了所以得负全责或者主责,法院还得结合其他证据再看看到底是谁造成的事故以及原因有多大分量。要是他跑了和事故没关系、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那这条“逃逸负全责”的规定就不能算数。 第三条是说警察抓醉驾时抽人血到底算行政还是刑事侦查的问题。以前有争议,这回也给明确了。成某明那个案子就说了个理:在立案之前警察去抽血液样本到底算哪种行为得看目的、样本用来干啥还有法律程序走到哪一步了。如果警察觉得这人很有可能犯罪了才去抽血取证的,那就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要是就是普通的例行检查抽血那就不一样了。 第四条是针对那种开车开一半去玩手机、睡觉甚至偷偷加装设备的情况定的规矩。像王某群这种搞假辅助驾驶的人别以为自己能把车交给机器就没事了。机器再智能也不是人,开车的主体还是人本身。你要是买个什么“智驾神器”来逃避系统监控还撒手不管车了,哪怕你不在驾驶室坐着开着车呢?照样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是要给醉驾共犯的范围画个圈。艾某那个案子特别有代表性,是有人故意设局骗别人喝酒开车去抓他们。像这种用欺骗或者怂恿的手段教唆别人去醉酒开车的恶劣行为属于共犯;但是那种只是随便鼓励两句说“查不到你”“喝点没事”的不算共犯。 眼看又是过年过节的高峰期了,最高法特意呼吁大家千万要把“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老话牢记心里,别光顾着高兴就忘了规矩。大家一起守法出行才是最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