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健身、美容、教育等服务行业常见的经营模式,但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增多;沈河区检察院近期查实,辖区内多家健身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普遍使用统一的预付式消费格式合同,并设置了多项不公平条款。这些条款包括“不转不退”“售出会员卡不可退换”“特殊卡不退费”“开卡后不可退款”等,以单方强制约定限制消费者退款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健身行业之所以频繁出现此类条款,主要有几上原因:一是连锁经营下企业为降低管理成本倾向于使用统一格式合同,但在制定过程中忽视了消费者权益;二是预付式消费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签约时处于弱势——难以就关键条款进行有效协商;三是部分企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应的规定理解不到位,甚至通过条款设计规避责任;四是监管存在一定滞后,客观上让不规范做法得以延续。上述不公平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直接影响。消费者一旦办卡,即使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变化或对服务质量不满意等原因需要退卡,也可能因合同限制无法退款,合法权益难以实现。同时,这类做法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健身行业规范发展,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针对此问题,沈河区检察院开展系统治理。2025年8月,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取健身公司格式合同、查阅法院相关判决、咨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开展调查取证。经论证,检察院认定多家健身公司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形,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9月12日,沈河区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案涉健身公司整改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并对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的健身公司开展专项整治。同时,检察院与相关部门联合推进治理,研究出台《关于规范体育健身领域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指导意见》,更明确行业规则。当前,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当地20余家健身连锁门店统一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形成“整改一批、规范一域”的效果。新合同文本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同时,也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清晰边界,有助于构建更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这一案例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积极作为。通过从个案切入、开展行业调查、推动规则落地、促成全面整改的工作链条,检察监督有效转化为行业治理的推动力,切实回应了群众对公平消费环境的期待。
从个案监督到行业规范,沈阳检察机关的这次实践展现了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的良性互动;在消费升级的背景下,如何在保障经营秩序的同时强化消费者保护,仍需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探索。这不仅关系到行业的规范发展,也关乎营商环境优化与消费信心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