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律师聊到,设备采购安装项目该怎么定性,这关系到到底听哪个法院的。要是被当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地儿就得在工程所在地管(你怎么定都不行);要是被认定成承揽合同,那地界就可以按大家商量的来定(谁的地方都行)。咱们来扒扒哪些情况属于承揽合同,不用受专属管辖那一套。 咱们先看最高人民法院那些判决咋说的。第一类是干活儿的内容主要就是做设备,安装算是搭把手的服务。就像山西阳煤有个化工厂跟萍乡市某环保公司的纠纷。最高院就说了,工作成果是做成啥样就啥样,这跟建房子那种不一样。那合同里说了要给人家弄脱硫工段、蒸氨还有苯回收这些东西,包括买材料、做东西、安装都包了,可就是没包括土建、电器这些公事儿。案里头那活儿就是妥妥的承揽合同。要点是做设备是大头,安装是顺带的;没搞什么房子主体结构;弄出来的东西能动,不是房子的一部分。 第二类是弄出来的东西是动产或者是临时的板子房,也不是往房子上长的东西。比如江西省某装箱公司跟广东某劳务公司的买卖案子。最高院看了看,那集装箱本来就是个能跑的玩意儿,组装成活动板房明显跟盖楼不一样,这就属于承揽的事儿。 第三类是做门窗这种活,但规模小,也不搞什么主体结构。像袁某找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再审的案子。法院就说了,甲公司跟袁乙签的合同里写的是玻璃门窗、栏杆还有百叶这些,这都属于承揽范畴,不算盖房子的活计。 所以啊,咱们可以这么简单地归个类:第一种就是“买设备为主、装为辅”的项目(这是最常见的);第二种是独立的设备系统给装起来(不是房子旁边的附属物);第三种是给那些能动弹的设备修修补补、改改样子的活儿;第四种是那些搭起来就能走的设备或设施的安装项目(最高法都明说了这不算盖楼);第五种是光给人家提供安装服务的活儿(不需要你去买东西)。 周军律师特意提醒大家一句:别觉得所有的设备安装都得去工程所在地打官司。只要是那种“买得多、装得少、没土建、还能搬动”的项目,其实本质上就是承揽合同。签合同的时候看准了这个性质,并且把去哪儿打官司写清楚,就能躲开那种被动的局面,也能防止合同作废或者责任变大。要是碰上不懂的地方,赶紧找专业律师问问,别错过了维护权益的机会。想了解更多法律常识,或者想找专业律师帮忙维权的朋友,可以搜索关注公众号“周军律师聊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