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争议引关注 柔性调解化解劳动关系纠纷

问题——“岗位上发病”为何难以认定工伤 2022年7月,上海宝山区某企业车间高温闷热。一名女职工操作设备时突感胸闷、呼吸困难——并出现肢体抽搐——同事随即将其送医。急诊记录显示为哮喘发作。事后,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涉及的规定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结论为:该情形属于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劳动者认为发病发生在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因素不应忽略,遂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对认定结论重新审查。 原因——法律构成要件强调“事故伤害”与法定例外 复议机关调取并核验劳动关系证明、申请表、受理与调查材料、现场监控、病史记录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对发病时间、地点、岗位状态和就医记录进行核对。经综合审查,劳动者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但现行制度对“工伤”的关键要件有明确指向:应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为主,对疾病类情形仅设置了范围严格、条件明确的例外。相关条款对“视同工伤”通常要求满足特定条件,例如突发疾病在规定时限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本案中,劳动者虽系突发疾病并需治疗休养,但既不属于事故伤害,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基于法定职责和证据规则,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原行政决定。 影响——“认定难”与“需求急”的矛盾在基层集中显现 此类案件反映出基层实践中的突出矛盾:一上,制度需防止工伤范围被无限扩大,确保规则可预期、基金可持续;另一方面,劳动者发病后往往面临停工、医疗支出增加和家庭收入下降等现实压力,“能否认定工伤”直接影响救济渠道和保障力度。当工伤认定的法律门槛与当事人的现实需求出现落差,争议就容易行政与司法程序间反复推进,增加维权成本,也给劳动关系稳定带来影响。 对策——依法审查与柔性解纷并行,推动“事了人和” 在依法作出复议结论的同时,复议机关关注到劳动者已停工数月、家庭负担加重等情况,随即启动多方沟通和联动调解,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面对面协商。调解中,承办人员围绕事实证据、法律边界以及双方可承受的成本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双方从“争输赢”转向“解问题”。最终,双方达成案外调解协议: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并按约定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劳动者相应放弃继续诉讼等救济途径。该做法在不突破法律边界的前提下,通过协商分担风险与成本,减少程序往返,在权益救济与纠纷化解之间取得平衡。 前景——完善规则释明与预防机制,提升工伤治理效能 受访办案人员表示,实践中“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的争议并不少见,关键在于公众对“工伤”“职业病”“一般疾病”边界理解不一,以及对条款适用条件把握存在差异。下一步可从三上提升治理效能:其一,加强对工伤认定规则的权威释明和普法宣传,减少认知偏差;其二,推动用人单位完善高温、粉尘、过敏源等风险点的防护与应急处置,落实岗前体检、职业健康监测和劳动保护,尽量把风险前移;其三,继续充实行政复议阶段的多元解纷手段,强化调解、听证、座谈与法律援助衔接,让更多纠纷在基层、在前端化解,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稳定劳动关系预期。

工伤认定的边界体现制度理性,民生关切则需要治理的温度。依法裁决与调解纾困并不冲突:前者守住规则底线,后者回应现实困难。让规则更清晰、预防更到位、救济更顺畅,才能使每一起争议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经得起群众感受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