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先来说个实际案例。张某是A公司的业务经理,王某是B公司的店长。2022年11月起,张某和王某通过微信谈买卖电脑的事。到了2023年2月到6月,这两个人一共做了36次生意,其中有30笔钱及时到账,剩下的6笔一直没给人家。A公司因此把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B公司支付尾款。后来发现,2023年7月王某因涉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被抓了。原来,在这段时间里,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从17家供货商那里拿货低价卖掉赚钱,这些没结款的一共有2020045元。到了2024年2月,法院判了王某刑罚,并责令他退赔违法所得。 这次官司中,B公司辩称自己没和A公司签过合同,不是买卖关系。A公司说剩下的6笔钱是王某“走私单”的结果,跟B公司没关系,所以B公司不该还钱。法院觉得这事得看王某和A公司之间的行为是不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有个前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看着像有代理权,对方又是不知情且无过错的。B公司说不知道A公司的存在,正常调货是内部系统操作。案涉交易是王某私自搞的“走私单”,B公司没授权王某和非系统内的公司做生意。所以,在这次交易中王某没有代理权。但B公司认可王某是店长身份,这就让A公司觉得他是代表B公司的。再加上微信聊天记录、到B公司面谈等证据,A公司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构成表见代理,B公司得把钱赔给A公司。B公司不服上诉后还是输了。 法官提醒做生意的人要小心表见代理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没代理权、超了权或者权限没了的人还在办事,只要对方有理由相信他是代理的人就行。这就要求做生意的人要仔细看对方是不是真有权利办事、权限什么时候到期、能不能干这事。公司得管好人把人管严点别让员工乱来坑公司。 最后再讲讲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了买卖是怎么回事;第一百七十二条讲了表见代理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说明了怎么才算有理由相信代理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