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因办理虚假抵押登记,被法院判决向申请人赔偿20万元。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撤销涉案登记,并继续厘清登记机构的责任边界。案件暴露出不动产登记审查中的突出风险,对规范登记行为、保障申请人权益具有现实参考价值。问题核心在于登记材料的真实性核验。2012年6月,申请人宋国应与他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以未成年人周某1名下房屋为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房产管理局受理时,收到了两份编号相同但内容相互矛盾的公证书:一份称房屋归未成年人所有,抵押用于改善就学条件;另一份则称房屋已判归其母亲,且父子关系已断绝。此外,离婚证记载的离婚日期与民政系统查询结果也存在明显不一致。这些矛盾信息本应在登记审查中被发现并作出处理,但登记机构仍据此核发了他项权证。 实质审查缺位,暴露了制度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再审判决指出,登记机构的形式审查不能替代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必要核验。两份编号相同的公证书同时出现且内容完全相反,属于最基本的逻辑冲突,理应触发进一步核查。登记机构未能识别这些明显风险信号,说明审查存在严重疏漏,直接导致无效登记发生,也损害了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基础。 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底线同样被触及。《民法典》规定,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应当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本案中,以未成年人房产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难以证明符合改善未成年人生活条件的目的,属于不当处分。一、二审均认定该抵押登记无效,反映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登记机构在受理涉及未成年人财产的申请时,应当提高审查要求,强化风险识别。 赔偿责任的确定经历反复。一审判决赔偿10万元,二审以宋国应实际损失尚未最终确定为由,撤销其赔偿请求。再审法院查明,造假申请人马慧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涉案房屋因抵押无效无法变现,宋国应损失已明确为50万元借款本金。法院结合登记机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赔20万元。该结果既区分了造假人的主要责任,也强调了登记机构作为公权力行使主体应承担的相应义务。 不容忽视的是,再审判决明确了登记机关的追偿权。法院指出,登记机构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造假申请人马慧追偿,以分担损失并对造假行为形成约束。该安排使责任链条更完整,也促使登记机构在受理环节更加审慎。 此案折射出不动产登记实践中的深层问题。随着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推进,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更为关键。登记工作不仅要核对材料是否齐备,还应对关键信息进行必要核验。对涉及未成年人、重大财产处分等事项,应提高审查门槛,必要时要求补充证明材料。同时,登记机构应加强与公检法、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快速核查机制,及时识别异常线索。
该案既是对个体权益的司法救济,也为行政机关如何规范履职提供了警示。在便民服务与审查严谨之间如何把握尺度,仍是登记工作需要持续完善的问题。判决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参考,也提示主管部门优化流程、强化核验,尽量将风险拦在登记环节,避免类似争议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