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宽带名不副实,结果炸开了锅

前些日子,罗永浩在网上吐槽说电信宽带名不副实,结果这事一下子就炸开了锅,好多人都跟着抱怨,说家里的网络也慢得很,有时候找电信公司维权还找不到人。既然是电信这种关系到大家生活的基础行业,就应该老老实实地做买卖,但有些公司为了多拉生意,光说自己带宽大,压根不提自家到底能不能做到这一点。其实这种情况早都有了。 青岛的张先生去年续费宽带的时候,运营商跟他说能把原本的2M升级到4M,年费也从600元涨到900元。结果升完级之后他发现网速还是那么慢,跟隔壁用4M宽带的朋友一比差得老远。他自己在家用软件一测,发现只有1M左右,后头三个月测了三次都是这个样子。后来他找运营商扯皮,人家只答应退给他那多收的300块钱差价,死活不承认是骗人。运营商还说他们那边的最大带宽确实是4M,不过张先生住的地方还是老的ADSL网络,理论上最高就只能跑2M,升级计划得等统一安排。 南京的周先生也遇上了类似的烦心事。他当时是冲着“3个百兆进家门”的广告去的,花了大价钱办了百兆宽带。但实际用起来特别卡,哪怕换了路由器也不顶用,测速结果最多也就70%的宣传速度,最低的时候才18兆。运营商那边拿出工信部的规定说事,说只要平均速率达到90%就算达标了,还出示了他们工作人员测得的100.2兆、94兆、93.5兆的数据。 周先生的代理律师反驳说行业规矩不能代替法律规定。商家没提前告诉大家这个标准已经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不能被侵犯的底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写得明明白白: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买的东西或者服务到底是个啥样子,有权要求对方把服务内容、规格还有性能这些关键信息都亮出来。 就算工信部有“速率平均值达到90%就算合格”的规定,也不能光挂个“百兆”、“千兆”的招牌吸引眼球,却对这标准还有可能出现的波动故意隐瞒不报。消费者只有在全知情的情况下才能自己决定买不买。 而且如果商家有欺诈行为的话得赔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得很清楚:如果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的情况,就得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金额。赔多少呢?通常是服务费用的三倍,但是如果算下来不到500元的话就按500元算。 拿张先生的事来说吧:既然明明知道他住的地方网络条件根本跑不到4M带宽还拿这当卖点骗人、抬高收费,这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张先生不光可以要回多收的那300元差价,还能要求更多的惩罚性赔偿。 电信行业因为建基础设施成本太高了嘛,天然就带有垄断的性质,又关系到国家大事和网络安全;但这绝对不能成为他们欺骗老百姓的理由。作为跟咱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必需品,电信企业更应该讲点良心和社会责任,用实实在在的态度来保障大家的知情权还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要是遇上带宽缩水之类的麻烦事啊,大家可以把测速记录、宣传材料、聊天记录这些都留好作为证据;然后通过向工信部投诉或者去法院起诉等方式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中新网特约法律专家 钺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