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枯枝砸人致死案终审维持原判 林业部门管理失职被判赔18万元

一、事件经过:一根枯枝,一条人命 2024年6月21日傍晚,广西柳州市融安县东起乡红日村上大陂屯村民黄某祥参加完本屯一户人家的丧事宴席后步行回家。途经屯内一处平地时,一棵树龄160余年的枫香古树上——一段折断的枯枝突然坠落——砸中其头部,造成颅脑损伤。黄某祥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棵枫香树曾于2018年由融安县林业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挂牌保护,属于依法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但事发前数月,该树已被确认枯死,并于2024年5月28日由林业局在系统内完成注销。尽管如此,直到事故发生,树上的保护牌仍未摘除,隐患也未被处置,有关各方亦未收到任何告知。 二、争议焦点:注销之后,责任是否随之消失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上大陂屯村民小组及融安县林业局诉至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林业局的主要抗辩是:案涉树木已枯死且已依规注销,其作为管理人的法定职责随注销程序终止,不应再承担管理人责任。 法院未采纳该观点。融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24年4月中旬,红日村委干部已就该树的安全隐患向乡林业站报告,乡林业站于4月22日向县林业局汇报。此后,林业局虽于5月28日完成系统注销,但未将处理结果告知古树所有人、村委及乡级政府,未摘除保护牌,也未采取修剪、围护或警示等措施。事发后法院现场勘察时,保护牌仍挂在已被砍伐的树干上。 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认定林业局的管理人责任并未因注销而实际转移或消灭,判令其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2627.90元。林业局不服提起上诉。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更指出:古树所有人和管理人对该类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林业局在明知存在风险、接到汇报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注销后亦未履行告知义务,责任明确,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三、深层原因:程序合规与实质履职之间的断层 此案暴露的并非单一意外,更反映出基层古树名木管理中的一些长期问题。 其一,责任认识存在偏差。有的基层部门把“完成注销”当作“责任结束”,忽略了注销只是档案层面的处理,并不等于现场风险已消除。只要危险状态仍在,管理责任就不能因程序动作而自然终止。 其二,信息传递机制缺位。注销完成后,林业局未向古树所有人、村委、乡政府及周边村民作出告知,导致各方既不知道该树已注销,也不清楚保护牌已失去实际意义,更无人推动后续处置。信息断档直接形成隐患处置的空白。 其三,隐患处置缺少闭环。从4月中旬收到隐患报告到6月21日事故发生,超过两个月时间里,没有任何一方对危树进行实质性排险,说明隐患发现、上报到处置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约束。 四、影响与警示:一纸判决背后的制度之问 本案判决不仅回应了受害者家属的救济诉求,也对各地古树名木管理敲响警钟。 我国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数量大、分布广,不少位于农村地区,周边居民集中,但管理力量相对薄弱。随着树龄增长,枯死、病虫害、枝干折断等风险上升,而基层在人员、技术与资金保障上往往难以匹配管理需求。 本案提示,古树名木管理不能止于挂牌登记,更不能以注销收尾。从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到风险告知、应急处置,每个环节都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可执行的操作流程以及有效监督。 五、前景展望:完善制度,堵住管理漏洞 从制度层面看,本案有望推动相关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古树死亡注销后的后续处置义务;建立隐患报告与处置的限时响应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与通报;并将古树安全管理纳入基层政府的考核体系。 司法层面,两级法院对管理人责任的认定,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照,也有助于促使行政管理部门改变“程序办完就算尽责”的做法,把工作重心落到风险排除和现场管理上。

一棵古树承载岁月,也可能在长期失管失修时变成现实风险;基层治理的关键,不在“程序走到哪一步”,而在“隐患消除到什么程度”。把责任链条压实、把处置闭环做起来,才能让生态保护更贴近民生,让公共安全守住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