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养老保障“第二支柱”建设,企业年金制度迎来新一轮政策完善。
相关部门发布的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意见,着眼于“扩覆盖、降门槛、强规范、提便利”,回应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建立、缴费、管理、转移和领取等方面的现实关切,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夯实制度基础。
问题:覆盖不足与参与意愿不强并存,流动就业带来管理疑问。
企业年金是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近年来制度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基金积累4.09万亿元。
但从更广范围看,尚存在覆盖面相对有限、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参与程度不均、中小企业“想建但怕复杂、怕成本”的情况;对劳动者而言,“换工作后账户怎么办、什么时候能领、能否继承”等问题也影响参保积极性。
原因:用工结构变化与企业管理成本约束叠加,制度便利性需要增强。
一方面,我国就业形态更加多元,用工流动性增强,传统以单一企业为单位建立年金计划的模式,在手续、受托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对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经营波动更敏感,现金流约束较强,担心固定比例缴费带来成本压力;同时部分单位对税收优惠、权益转移等政策了解不足,导致“制度好但用不上、想参与但不会办”。
在此背景下,推动制度从“能建”向“好建、易管、可持续”转变成为关键。
影响:对个人增厚养老来源,对企业提升竞争力,对社会稳定预期形成支撑。
对职工而言,企业年金的核心作用在于补充退休后养老金来源,帮助平滑生命周期收入;同时,符合政策规定的缴费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有利于提升长期储蓄的获得感。
对用人单位而言,建立企业年金有助于完善薪酬福利体系,增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能力,特别是在技术密集、人才竞争较强的行业,年金安排往往成为稳定队伍的重要抓手。
更宏观地看,企业年金积累形成长期资金,有助于培育耐心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并通过提高居民养老保障预期,增强消费与投资信心。
对策:扩主体、提灵活、推集合、保权益,打通参保堵点。
此次意见明确,除各类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适用主体进一步拓展,释放更大参与空间。
缴费方面,政策框架延续“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单位与个人合计不超过12%”的上限要求,在此范围内,允许用人单位和职工结合经济负担能力选择更灵活的缴费比例或额度,鼓励“从低起步、逐步提高”,提升制度的可持续性与可达性。
管理方式上,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既可建立单一计划,也可选择参加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通过统一受托管理、统一运作规则、统一服务供给,能够显著降低年金计划建立和运行中的管理成本与合规成本,使中小用人单位“少跑腿、少操心、能参与”,并有助于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投资运作效率。
权益保障方面,企业年金实行严格的个人账户管理,资金与企业经营相对隔离、权益清晰。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情形时可按规定领取,也可按规则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针对流动就业,政策明确“权益随人走”的安排: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随同转入;新单位未建立相关制度的,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或通过集合计划设立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避免因换岗、转行造成权益中断或损失。
前景:政策落地关键在于降本增效与服务下沉,第二支柱有望稳步扩容。
从趋势看,随着人口老龄化加深与养老保障需求提升,企业年金作为养老“第二支柱”的地位将进一步凸显。
政策扩面与集合计划推广,有望带动更多中小用人单位参与,提升制度覆盖率;灵活缴费安排也将缓解企业短期压力,增强长期持续缴费能力。
下一步,仍需在宣传解读、数字化经办、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投资管理能力提升等方面协同发力,推动“愿建、能建、建得起、管得好、领得到”的闭环运行,持续增强群众获得感与制度公信力。
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制度创新,企业年金改革不仅关乎千万职工的养老安全,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
随着政策红利持续释放,如何引导更多中小企业破除"短期成本顾虑",将成为下一步推进重点。
这既需要加强政策宣导,也依赖金融机构开发更适配的集合计划产品,最终构建政府、市场、企业三方协同的可持续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