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2022年和2023年初,有位叫王某的女职工申请了178天的产假。她是在A公司工作的,公司给她每个月的工资定为15000元,这其中包含了基本工资3200元和绩效工资11800元。然而,王某在这期间并没有领到全额工资。公司以没有进行考核为由,只给她发了基本工资3200元。等到产假快结束的时候,王某决定提前回到岗位上工作。但是,公司依然只给她正常出勤的工资,并没有补发她应得的产假工资。王某对此感到非常不满,便提起了维权诉讼,最后仲裁院支持了她的请求。A公司不服这个结果,就将此案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开庭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主张。根据法官的判决理由,王某的产假工资并不是因为没有考核就没有绩效而应该取消的固定部分。就算是因为休产假而无法进行考核,也不应该成为公司扣减她工资的理由。同时,法官还认为劳动报酬和产假待遇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王某提前返岗也并不意味着她就放弃了领取应得的产假待遇。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员工放弃了自己的权益。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必须按照王某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补足她在整个产假期间少领的差额。而且法官还明确表示:只要返岗工作了,“出勤工资”和“产假工资”这两份钱她都能拿。这次事件发生在3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把这个判决结果公开发布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