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五旬男子猝死女友住所引发责任纠纷 法院二审认定未尽救助义务担责10%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甘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该案涉及一名男子在女友住处突发疾病死亡后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据判决书披露,2025年1月12日晚间,50余岁的谢某在其女友巩某住处留宿。

当晚谢某饮酒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自行服用了巩某家中的胃药。

当晚10时至12时期间,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谢某身体不适症状持续,只能卧床休息。

次日凌晨1时至2时之间,谢某在卫生间突然晕倒。

巩某发现后叫来邻居协助将谢某抬回床上,随后外出寻找谢某同事帮忙,途中才拨打急救电话,此时已是凌晨3时18分。

医护人员到场实施抢救并送医,但谢某最终因猝死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谢某家属将巩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3.6万余元损失的20%,即18.7万元。

诉讼中披露的病历显示,谢某生前患有基础疾病,2024年2月曾因脑血管疾病住院治疗,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等疾病。

法院在审理中对责任划分进行了细致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状况负有首要责任。

其在明知自身患有严重基础疾病的情况下仍然饮酒,并在身体不适时进行性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巩某的责任认定,法院指出,作为谢某的同居女友且相处时间较长,巩某对谢某的身体状况具有一定了解。

在二人处于封闭私密空间且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一方发生危险时,另一方依法具有救助义务。

法院认为,巩某在谢某晕倒后虽然采取了一定救助措施,但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其先是安排邻居将人抬至床上,之后外出寻找谢某同事,直到途中才拨打急救电话,从谢某晕倒到拨打急救电话间隔时间过长,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酌定巩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逝者家属急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3万元。

巩某不服提起上诉,但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案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关于救助义务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精神,当他人生命健康面临危险时,在场人员特别是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员,负有及时采取合理救助措施的义务。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责任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既肯定了死者自身存在的主要过错,也指出了巩某在履行救助义务时存在的瑕疵,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司法裁判原则。

生命安全无小事,紧急情境下的每一分钟都可能影响结果。

此案提醒人们:对自身健康负责是第一道防线,而在共同生活或亲密相处的场景中,及时呼救与合理救助是基本义务,也是对生命的最大尊重。

让“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成为社会共识,同时以更完善的急救体系和更普及的健康教育作支撑,才能减少悲剧发生与纠纷延伸,推动形成守望相助、依法有序的公共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