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影视桥段易被误读,现实法律红线不容试探 一些影视作品为增强戏剧冲突,设置了“电鱼捞快钱”“自制枪支震慑对手”“纵火逼迫转变”等情节;由于叙事节奏快、情绪带动强,少数观众可能将其理解为“灰色手段”的可行选择,甚至误以为“野塘”就是无主资源、“防身”可以突破枪支管理、“烧自家财物”就不涉及公共利益。法律界人士提醒,刑法评价看的是行为是否侵害法益、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是戏剧情境下的动机与“情有可原”。所谓“事出有因”,并不当然构成免责理由。 原因——资源保护与公共安全要求更高,法律对危险行为采取严规制 一是生态资源保护持续加码。我国对渔业资源实行禁渔期、禁渔区等制度安排。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破坏性大、恢复周期长,往往带来“短期获利、长期受损”。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明确规定,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实践中,是否“野塘”通常不是核心判断依据,关键在于是否使用禁用方法、是否造成资源破坏以及情节是否严重。 二是枪支弹药属于高度危险物品,国家实行严格管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作出明确规定。“为了自保”并不能改变行为性质。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是否造成后果,只要非法制造等行为成立,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条款设置较高法定刑,体现对公共安全风险的严厉态度。 三是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具有外溢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承担刑责。判断要点在于行为是否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而非财物归属。即便焚烧的是自有门店、库房,若位于人员密集区域或周边建筑密集,一旦具有现实危险性,就可能构成犯罪。 影响——“爽感叙事”若缺乏法治提示,可能弱化规则意识并诱发模仿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个别观众把戏剧化表达当成现实可行路径,容易带来三上风险:其一,误判法律后果,滋生“试一试也没事”的侥幸心理;其二,淡化对生态资源、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重视,放大“以暴制暴”“以险求胜”的情绪;其三,青少年辨识能力尚不成熟时,可能被刺激性情节带偏,增加模仿冲动。对社会治理而言,这类误读不利于形成依法办事、遇事用法的社会氛围。 对策——以案释法与协同治理并重,提升公众“看得懂、记得住”的法治供给 法律界人士建议,从内容传播与社会治理两端同步发力: 一是加强普法的“场景化供给”。围绕电鱼、非法持枪、纵火等高风险行为,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条文,推出短视频、图解、公益海报等通俗产品,讲清“何为禁用方法”“何为情节严重”“公共安全如何认定”等关键点,让公众在熟悉的情境中把握法律边界。 二是压实平台与社区联动责任。网络平台可在涉高风险情节传播时增加醒目提示,算法推荐应避免将危险行为变相“教程化”扩散。基层社区、学校可开展针对性法治课堂,提升青少年风险识别与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强化执法打击与线索举报渠道畅通。对电鱼等破坏资源行为,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水域巡查;对涉枪涉爆、放火等行为,依法严查严处,形成震慑。同时,完善群众举报与反馈机制,便于及时发现线索并快速处置。 前景——影视与法治可以同向发力,让“看剧热”转化为“守法自觉” 受访专家指出,优秀文艺作品不回避社会阴影,但在价值导向上应守住底线。随着法治建设持续推进,公众对规则意识、权利边界与公共安全的关注不断提升。未来,法律宣传与文艺传播可探索更深度的结合:在不影响艺术表达的前提下,通过更合理的方式强化风险提示与守法观念,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共识,避免“戏剧张力”被误读为“现实通行证”。
艺术创作的边界需要法律标尺校准。扫黑题材影视剧收视走高的同时,也应成为传播法治精神的一个窗口。有关部门可推动文艺创作与司法实践的双向沟通机制,让作品在保持戏剧表达力度的同时,也不偏离法律底线,促成娱乐价值与社会效益的统一。这既关系到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契合依法治国的长期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