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态损害赔偿“判得出、执行难”与群众生活“保基本”之间如何兼顾,是不少涉生态环境案件面临的现实考题;东江湖作为重要水域生态系统,禁渔区管理严格。涉及的案件中,两名当事人在禁渔区多次非法捕捞——情节严重——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办理与执行环节,若当事人因疾病、家庭困难等原因确无力支付数万元赔偿,单纯作出金钱赔偿判决,容易出现“法律文书空转”、修复责任落空的情况,既影响生态修复成效,也削弱司法公信力。 原因——从客观条件看,生态损害赔偿具有专业性、周期长、量化难等特点,赔偿金额与当事人支付能力不匹配的情况较为常见,尤其在个体违法者收入有限、资产不足时,执行难更为突出。从治理层面看,部分地区生态修复存在“重裁判、轻修复”“重追责、轻治理”的倾向,导致赔偿责任兑现不足、修复衔接不畅。加之生态破坏具有外部性,修复缺位时,成本往往转由公共财政与社会治理承担,容易形成“损害社会承担、违法成本偏低”的逆向激励。 影响——探索可执行、可监督的替代性修复,有助于把“赔偿责任”转化为“修复行动”,让生态恢复不止停留在纸面。对生态治理而言,违法者通过公益劳动参与水域垃圾清理、岸线维护、禁渔政策宣传等工作,可在一定程度上补齐环境管理短板,形成“惩治—教育—修复”的闭环。对社会层面而言,在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同时落实法律责任,有利于减少执行引发的次生矛盾,促成基层治理与司法执行协同。对法治建设而言,以替代性修复确保裁判结果落地,既维护司法权威,也通过可见、可核验的劳动兑现,增强公众对生态保护的直观认同,释放“破坏必担责、修复可落地”的明确信号。 对策——资兴市法检两院办理该案时,围绕“修复优先、惩防并举、可执行可监督”的思路,依法探索“以劳代偿”机制:在综合评估违法情节、修复需求与履行能力,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基础上,由法院作出相应裁定,明确当事人以公益劳务折抵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与所在地村委会签订协议,承担清理水域垃圾、参与禁渔宣传等公益劳动;村委会对劳动过程进行考勤与监督,确保任务真实完成、责任可核验、效果可评估。该做法突出三项要点:一是以裁判为基础,确保替代性修复不减轻责任追究;二是以修复任务为核心,推动“赔偿”向“治理”转化;三是以基层组织监督为抓手,提高执行效率与社会参与度,防止形式化。 前景——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要求看,替代性修复不是“宽纵”,而是将惩罚与修复有机结合,使违法成本具体化、持续化。下一步,相关探索仍需在规范化、标准化上持续推进:例如建立公益劳务折抵评估模型,明确劳动内容与折抵额度的对应关系;完善监督考核与违约处置机制,防止“走过场”;将修复任务与河湖长制、禁渔巡护、环境宣传教育等工作衔接,提升治理协同;并围绕大气、水文、土壤等重点领域,探索更多元的修复方式,如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生态巡护、环保宣传等,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司法实践经验。随着制度工具更完善、执行体系更健全,“让破坏者修复、让修复看得见”有望成为生态司法的重要发力点。
资兴市的该创新实践表明——司法既要坚守法治底线——也要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充分考虑现实困难与具体处境。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化的当下,如何让司法手段更有效服务环境保护,如何在严格执法与合理关照之间把握尺度,仍是各地司法机关需要回答的课题。资兴的探索说明,只要立足实际、创新方式,就能探索出既能落地、又可持续的解决方案,更好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