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因频繁迟到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员工蔡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岗位实行固定工时制,正常工作时间为9时至18时。考勤记录显示,其在较长时期内存在晚于上班时间打卡的情况。2024年6月7日至30日迟到5次,7月1日至25日迟到14次。公司据此认定其累计迟到次数较多,已达到员工手册所列"严重违纪"情形,遂解除劳动合同。蔡某不服,先后申请仲裁并起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公司决定,二审维持原判。 问题的实质: 频繁迟到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企业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的核心并非单次迟到几分钟是否"影响工作",而在于劳动纪律是否被持续违反,企业解除依据是否明确、程序是否完备、尺度是否统一。 本案中,迟到次数集中且频率较高,公司解除理由指向"累计次数"和"多次警示后仍未改正"。员工则强调"时间短""有客观原因""家庭困难",由此形成对"违纪严重性"的不同理解。 原因分析: 员工提出的理由主要包括:办公楼电梯高峰拥挤需排队;手机信号差、网络或系统异常导致打卡延迟;家庭遭遇变故需承担照护与家务。 法院审理认为,电梯拥挤属于可预见情形,劳动者在明知早高峰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可通过提前到达等方式降低迟到风险。所谓系统或网络异常未形成充分证据支撑,也难以解释在同一制度环境下其仍存在不迟到记录的事实。 对于家庭因素,法院强调,家庭困难值得同情,但不当然构成违反劳动纪律的正当理由。若确需弹性安排,应当按程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否则难以对抗企业基于规章制度的管理要求。 有一点是,在公司领导面谈警示后,迟到次数曾出现明显下降,这说明有关迟到并非完全不可避免,也印证了管理措施对行为改变具有现实可行性。 对劳动者的启示: 此案提示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合同关系基础义务。即便迟到时间不长,但当行为呈现重复性、持续性、经提醒仍不改的特征时,可能被认定为对用工秩序造成实质影响,从而触发企业依规解除的后果。 遇到家庭照护等现实困难,劳动者应及时与单位沟通,通过请假、调休、协商工时等方式形成可记录、可核验的安排,避免事后以口头理由抗辩而陷入举证不足。 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依法依规管理需要"制度先行、程序到位、尺度一致"。企业若要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确保规章制度内容明确、制定和公示程序规范,且在具体执行中注意证据留存,包括考勤记录、告知与警示记录、谈话纪要等。 管理尺度的统一性至关重要。法院在本案中对"并非针对个人、同类情形同等处理"的事实予以考量,说明同案同罚、透明管理有助于降低争议风险。 实践建议: 从治理角度看,减少类似纠纷既需要劳动者自律,也需要企业优化管理方式。 劳动者应建立更稳定的通勤和到岗预案,对高峰拥堵等常态化因素作提前量安排。对突发事件,应及时告知并补充必要证明,形成闭环沟通。 企业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完善考勤与人性化安排的衔接机制。对确有照护负担、短期遭遇重大变故的员工,可探索阶段性弹性工时、临时调整岗位或远程办公等方案,但前提是制度明确、审批留痕、边界清晰,避免"口头默认"带来的后续争议。同时,考勤系统的稳定性、打卡点位的合理性、应急申诉渠道的畅通,也应成为企业精细化管理的组成部分。 发展趋势: 随着用工形态多样化、通勤压力与家庭照护需求并存,围绕工时、考勤与纪律的争议可能仍会出现。司法裁判的导向总体明确:劳动纪律不因"次数多但时间短"而天然轻微,关键看行为是否持续、是否影响管理秩序、用人单位是否依制度处理。同时,劳动者的现实困难并非不能被制度化解决,但需要通过协商与程序实现"可预期、可证明、可执行"。 未来,企业在制度设计上更趋细化,劳动者在权利主张上更重证据与沟通,将成为减少争议、稳定劳动关系的方向。
本案终审判决既捍卫了企业合法管理权,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司法指引。在劳动力市场结构深度调整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制度刚性与人性化管理,仍需企业、劳动者与司法机关共同探索。正如主审法官在判决书附言中所强调:"法律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维护企业正当管理秩序,二者统一于劳动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