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章某给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打了电话,要把12600元退回来。他说自己手里有张高尔夫年卡,结果只用了1次就用不了了。当时是2022年,他先转了3800元买了年卡,7月又给了8800元买了10节课时。现在因为工作变动和照顾家人,他没办法继续去消费了。这事儿发生在2025年,他把商家告上了法庭。商家那边也不好惹,拿出“特价卡不退”、“课时打包不退”、“是你自己的问题”这些理由来堵他。法院后来查清楚了,双方合同里压根就没写清楚服务能用到什么时候。这种没约定期限的预付式合同就叫不定期合同,消费者依法是可以随时说退就退的。商家那些写在格式条款里的霸王条款,说什么“收款不退”、“特价不退”,把消费者主要的权利都给排除掉了,这是不合法的。法院算了一笔账,给章某退了8870元,利息也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来算。这一次审理明确告诉大家,“收款不退”这种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符合司法解释保护消费者合理退出权的精神。大家伙儿以后办预付卡的时候可得留个心眼,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这些关键证据得好好存着,遇到纠纷也好依法维权。经营者那边也得注意规范合同条款,把期限和退款规则写明白点儿,大家一起维护公平有序的消费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