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安置领域再现履约争议。太原市一起历时九年的房屋征收安置纠纷近日尘埃落定,人民法院通过两审判决明确了行政协议的严肃性与约束力,为规范征收安置行为提供了司法示范。 2014年8月,太原市某区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市民韩洋的住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当年,韩洋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成本价购房合同,约定以每平方米3500元的价格购置70平方米安置房,基准房款24.5万元当场结清,超出面积部分按安置时市场价格补缴差额。合同明确过渡期限为三年。韩洋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全部款项。 然而,原定三年的过渡期一拖就是九年。2023年10月,街道办事处突然发布回迁安置方案,单方面变更价格条款:7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上调至每平方米6000元,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9500元计算,且仅提供73.28平方米单一户型供选择,并设定期限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安置资格。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更,韩洋参与选房的同时,委托律师事务所启动法律维权程序。 代理律师在梳理全案证据后,以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为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意见紧扣协议效力核心:案涉购房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生效;韩洋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3500元为固定成本价格,并非临时性或可变更条款;街道办事处单上调整价格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授权,违背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述意见,判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街道办事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要抗辩理由包括:合同签订于2014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合同价格系暂定价格而非最终价格;韩洋签署选房确认单的行为表明其已认可新价格标准。 二审阶段,代理律师针对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反驳论证。首先,征收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畴,即便签订于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依据法律适用规则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街道办事处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合同价格为暂定性质,安置工作长期拖延系其怠于履行职责所致,因此产生的成本上涨不应转嫁给被征收人承担。再次,选房确认单仅用于确认房号和面积信息,与价格条款无关,不能据此推定韩洋认可价格变更。 2025年10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街道办事处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单上变更价格条款,违背了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征收安置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征收实施单位作为行政主体,更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诚信履约。长期拖延安置、单方变更协议等行为,不仅侵害被征收人权益,也损害政府公信力。
回迁安置既是民生工程,也是法治工程;对依法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守约履行是底线。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规则边界,有助于引导征收实施主体把按约兑现作为基本准则,把程序正当与协商机制作为常态,让每一份承诺经得起时间检验,让每一次城市更新更有温度、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