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男子婚内赠与情人38万元被判无效 法院:违背公序良俗须全额返还

一、事件回顾与发现过程 2024年4月,浙江金华市民王某的丈夫徐某因病去世。

在整理丈夫遗物及清算夫妻共同财产时,王某发现了一系列异常的财务记录。

通过对徐某名下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的仔细核查,王某发现自2015年至2017年间,丈夫与一名女性吴某之间存在多笔不明转账,总额达386840元。

更为可疑的是,这些转账的时间和数额都具有特殊含义。

其中包括多笔"520"转账、七夕节期间的转账、三八妇女节的转账以及吴某生日期间的转账。

这些转账形式多样,涵盖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和银联POS机刷款等多种渠道。

基于这些线索,王某推断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吴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诉讼争议与双方主张 王某随后将吴某诉至法院,主张丈夫徐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吴某,这一行为超越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

王某认为,这种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中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损害了自己作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赠与应当无效,吴某应返还全部款项。

被告吴某承认与徐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也认可收到了上述款项,但辩称这些款项均用于与徐某的共同开支,包括采购食物、购买日常用品、支付租房费用以及共同旅游等消费。

吴某还提出,她当时并不知道徐某已婚。

这一抗辞试图从多个角度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三、法院判决与法律依据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对赠与行为效力的认定。

法院确认吴某与徐某之间确实存在男女朋友关系,徐某向吴某的货币给付是依附于"婚外情"的财产赠与行为。

法院指出,这一赠与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定,徐某在未经妻子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给予吴某,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该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吴某提出的"已将款项用于共同开支"的抗辞,法院认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且这一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返还38684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17452.16元,合计超过49万元。

四、案件的深层意义 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首先,它明确了在婚外情财产纠纷中,法院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我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外情引发的财产转移,因其违反了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和基本伦理规范,自然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其次,该案重申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一方无权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特别是在赠与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相关联的情况下。

再次,该案对第三者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

即使第三者主张不知情,一旦接受了与婚外情相关的财产,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法律信号。

五、实践启示与前瞻思考 这起案件对社会各界都有重要启示。

对于配偶而言,有必要定期关注家庭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异常;对于第三者而言,应当明确认识到参与婚外情的法律后果;对于全社会而言,这是对家庭伦理和法律底线的一次重申。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和司法实践的深化,类似案件的处理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预期未来在婚外情财产纠纷的处理中,公序良俗原则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财产行为的制约也将更加有力。

婚姻不仅是情感共同体,更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共同体与财产共同体。

以不正当关系为纽带的财产赠与,看似“私事”,实则关乎公共价值与法律秩序。

该案以明确的裁判逻辑提醒社会:任何突破公序良俗、侵害配偶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都难以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尊重婚姻制度、敬畏共同财产规则,既是对家庭负责,也是对社会诚信与法治底线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