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披着“黄金投资”外衣的跨境电诈呈链条化升级。 从最高法公布的案例看,该案以“伦敦金”投资为幌子,实则通过操控平台、话术诱导和资金转移实现非法占有。犯罪团伙在境外设窝点,先在社交平台批量接触潜在对象,再通过群聊、直播间等方式包装“专业身份”、展示“盈利案例”,把受害人引导至虚假交易平台。资金随后经第三方支付等渠道多次转手,最终流入团伙控制账户,并按约定与平台对应的人员分赃。此类案件往往沿着“引流—洗脑—入金—收割”推进,隐蔽性、欺骗性与跨境特征叠加,增加了侦查打击和追赃挽损难度。 原因——精准利用投资焦虑与信息差,多点合谋提升迷惑性。 一是抓住部分群众对贵金属交易规则不熟、对高收益心存侥幸的心理,通过“资深投资者”“指导老师”等人设包装,迎合“稳赚不赔”“跟单就赚”的预期。二是借助社交平台低成本扩散,以“加好友—筛选—进群—听课”分层引导,再用虚假截图、伪造收益曲线和“限时机会”制造从众与紧迫感。三是分工更细、链条协作更明显:引流、话术、客服操盘、资金通道、平台技术等环节相互配合,形成“团伙化、公司化”运作。四是境外藏匿与跨境转移制造监管空档,一些犯罪分子在境外设点,试图用地域阻隔逃避追责。 影响——受害范围广、损失高,冲击金融秩序并削弱社会信任。 本案一年内造成1789名被害人损失2.8亿余元,社会危害突出。大额损失容易外溢为家庭风险;叠加“直播授课”“导师带单”等传播方式,还可能在短时间内扩大受骗规模。更关键的是,虚假投资诈骗借用金融概念与交易外观扰乱市场秩序,动摇公众对正规投资渠道、支付工具和网络平台的信任,治理压力随之加大。 对策——突出“打团伙、抓主犯”,以从严惩处压缩犯罪空间。 本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已生效。法院认定余某波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互联网平台投资盈利事实骗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对曾实施电诈并负案在逃、潜逃境外后继续组织诈骗的首要分子余某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财物依法追缴处置,查扣在案的7381万余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体现惩治与挽损并重。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将紧盯跨境电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及针对特定群体实施诈骗等情形,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持续释放“有诈必打、虽远必究”的信号。 前景——综合治理要前移,把风险拦在“引流”和“入金”之前。 结合案件特征,治理重点在前端预警与全链条协同:其一,网络平台应加强对异常账号、诱导性群组、虚假“导师”直播等行为的巡查处置,完善举报核查与快速封禁,压缩引流空间。其二,支付及资金通道需强化风险识别和分级管控,对可疑交易、频繁拆分转账、集中归集等模式提升预警与拦截能力。其三,跨境执法司法协作仍需加力,在窝点打击、数据取证、资产追缴等环节提高衔接效率。其四,反诈宣传应更贴近真实场景,围绕“陌生荐股”“导师带单”“高收益承诺”“虚拟平台开户”等常见套路,帮助公众形成可操作的识别和止损能力。
该案的审理与发布提供了清晰的现实提醒;一方面,案件显示我国司法机关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正向“全链条”推进,从追究个体犯罪延伸到打击组织网络,并强化跨境追踪和资产处置。另一上,也向公众明确提示:陌生人的荐股理财、“导师”的高收益承诺往往是精心设计的骗局,“一夜暴富”的心理容易被利用。公众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投资渠道,通过合法合规方式理财,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同时,相应机构也需持续完善金融监管与风险处置机制,加强对非法投资平台的识别和打击,推动司法惩治与社会防范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