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三亚中学一位老师为了去其他单位应聘,结果被学校开除了。这位老师现在已经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三亚市教育局人事科的工作人员回应说,三亚中学是民办学校,为了方便管理,学校给老师签了合同,说在合同期间如果没有经过学校同意,就不能报考其他单位。虽然这个老师最后没被其他单位录取,但学校觉得他违反了规定,属于严重违纪,所以决定把他开除。25号的时候,三亚市教育局在情况通报里说会一直关注这个事情的进展,确保双方都能依法办事,维护好各自的权益。 虽然民办学校有更大的用人自主权,但是他们也得遵守教师法和劳动合同法。老师到民办学校工作可不是卖身契,学校不能因为老师去参加招聘考试就处分或者开除他。这次的事件表面上看是老师违规了,可问题是学校的规定合不合理。如果学校制定的规矩本身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学校的做法肯定得不到支持。教育部门也得负起监管责任来修改那些不合规的规定。 这次事件让大家意识到一个问题:民办学校在聘用合同里规定聘用期限内不能报考其他单位,这其实是“霸王条款”。其实只要不影响本职工作,老师去考编、考公都是他们的权利。民办学校要留住高素质人才得靠事业发展空间和凝聚力吸引他们留下来而不是禁止他们去外面找工作。 这次事件还能看出当地教育部门还是挺重视这个问题的。他们表示会根据劳动仲裁结果督促民办学校修改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和人文关怀。这次事件也给教育主管部门提了个醒: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定他们不仅要尊重自主权还要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来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