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中院对一起涉及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姜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人社部门撤销其退休审批的决定。这起案件提醒公众,社会保险制度必须严格依规运行。 事实背景明确。姜某于1982年12月至2010年4月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其中1993年1月至2010年4月缴纳社会保险。因犯受贿罪,她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2017年7月,姜某仍在服刑期间,崇川区人社局为其办理退休,核定参加工作时间为1982年12月,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三十四年八个月。直到2024年9月,全国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理行动,姜某被纳入核查名单,有关问题才被发现。 问题焦点在于工龄认定与缴费年限计算。按现行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刑期前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使用。就姜某而言,她1982年12月至1986年8月在企业工作,1986年9月至2010年4月在事业单位工作。虽然其在事业单位期间有缴费记录,但因其后被判刑,相关政策明确,刑期前工作年限在办理退休时不能作为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同时,2010年5月至2017年7月处于服刑阶段,该期间即使出现缴费,也不应认定为有效缴费年限。 法律适用说明了清晰边界。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姜某在事业单位期间的缴费记录客观存在,但依据相关政策,其刑期前工作年限只能作为一般工龄,不属于连续工龄;服刑期间按照政策要求及客观现实不应缴纳养老保险,也不计算缴费年限,该认定符合有关规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了相关政策的适用口径。 行政复议程序的处理也较为规范。姜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崇川区政府依法审查,并就涉江苏省人社厅规范性文件向省人社厅转送函,请求就文件合法性作出说明。省人社厅确认该文件符合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为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提供了支撑,也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衔接、依规处置的做法。 从制度运行看,此案反映出社保管理在规范化上的持续推进。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大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排查整治力度,逐步形成全国范围的核查机制,既有助于守住社保基金安全底线,也维护了制度公平。对不符合条件的退休审批,及时发现并纠正,是制度自我修复的必要环节。 制度层面的启示同样值得重视。在养老保险与刑事司法交叉领域,工龄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确认等关键标准仍需更细化统一。基层人社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时,应更审慎核查申请人的刑事信息与工作经历,确保符合条件后再作出审批。同时,通过与司法、检察等部门完善信息共享和前置核验机制,可降低此类问题发生概率。
养老待遇关系民生,也关乎制度公平与基金安全;对不符合条件的待遇核定依法纠偏,是对公共资源分配底线的坚守;减少“多年后撤销”带来的社会成本,则需要更严格的审核、更清晰的程序和更顺畅的信息协同。只有在法治框架内把规则落细落实,才能让养老保障资金用得合规、用得安心、用得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