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订单取消后发生事故责任认定案终审宣判 平台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能否以订单取消为由规避安全责任?

这一关乎公众出行权益的问题近日有了明确答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表明,订单形式上的取消不能成为平台免除承运人责任的理由,乘客在平台指派车辆上接受运输服务期间,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持续存在且不可转嫁。

案件起因于一场交通事故。

2024年2月19日,乘客刘某通过某叫车平台呼叫车辆前往家中,平台指派驾驶员佘某接单。

行程中,平台要求预付车费,刘某因微信余额不足而取消订单,但随后仍按原计划继续乘坐该车辆。

当日傍晚,佘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刘某九级伤残、未满两个月的婴儿杨某受伤。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和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佘某、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共赔偿44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万元,佘某赔付42万余元,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不服判决,以三项理由提起上诉:其一,刘某取消订单后系统已记录行程终止,后续运输行为系佘某个人行为,与平台无关;其二,佘某非平台正式登记司机,其擅自接单运营风险不应由平台承担;其三,乘客与司机明知订单取消仍继续履约,相关损失应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从三个维度否定了平台的免责主张。

首先,订单取消不导致运输合同终止。

法院指出,刘某取消订单的原因系支付手段的客观限制,而非真实放弃乘车需求,车辆仍按原约定路线继续提供运输服务,佘某以平台名义提供服务,符合运输合同继续履行的特征,双方实质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因订单取消而终止。

其次,平台未尽审核监管义务存在过错。

案涉车辆通过平台接单运营,平台收取年度包干费并与车主形成运营合作关系,但未严格审核实际驾驶人资质,对"人车不符"的违规运营行为未尽到监管职责,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认定触及网约车行业长期存在的管理漏洞问题。

第三,平台承运人责任具有法定性不可转嫁。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安全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即使订单形式上取消,只要乘客仍在平台指派车辆上接受运输服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持续存在,不能因任何事由而免除。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平台免责主张不成立,判决维持其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导向意义,明确了网约车平台责任的边界和底线。

从行业监管角度看,此判决具有深远影响。

网约车平台作为新兴业态的经营主体,长期存在规避责任、转嫁风险的倾向。

通过"订单取消"等技术手段规避法定义务的做法并非个案,这次判决有助于倒逼平台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全流程审核监管,杜绝"人车不符"等违规情形,从源头上防范行业风险。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这一判决树立了重要的保护标准。

乘客在平台上呼叫车辆、支付车费、乘坐出行的全过程中,都应受到平台的安全保障。

订单取消作为交易环节的形式变化,不应成为平台规避其核心安全责任的借口。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广大网约车用户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订单状态可以被取消,但对生命安全的责任不能被“取消”。

司法裁判以事实履约为依据、以法定义务为边界,既回应了公众对安全出行的关切,也提示平台企业:只有把审核监管做在前面,把风险防控落在细处,才能真正赢得市场信任,推动行业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