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荟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借了马某卫的钱去还自己欠西安分行的贷款,结果这家公司没还钱。马某卫把事情捅到法院,西安分行一看赔钱在所难免,干脆自己把钱给了马某卫。到了这一步,案子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彻底消掉了。因为那个新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没了,杨某恒、杨某晓给出的保证担保自然也就跟着没了。根据法律规定,像这种情况代偿之后是没法向债务保证人追偿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判例显示,这其实是一种债务加入行为。这类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不算债权转让,法律上也没给他们赋予法定的代位权去追偿。至于杨某恒、杨某晓这对夫妇,是拿自己的全部财产给那个借钱的公司做担保的。最高院的案子里面还有个人叫杨某晓。西安分行在和马某卫签的《承诺书》里写得很清楚,得给马某卫介绍借2300万元的贷款。事情最后闹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手里。案子一审是在陕西高院判的,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988号裁定里也认可了这个判决结果。 陕西高院(2017)陕民终174号判决结合那份《承诺书》看下来,觉得西安分行想的是要保证马某卫的钱能拿回来。这就好比西安分行自己愿意进来当新的债务人一样。等到陕西荟鑫源实业有限公司赖着账不还的时候,马某卫告上法庭要求西安分行在愿意承担的范围内一起还钱。法院最后判了这笔钱应该怎么算清楚了这笔账之后,原来那笔300万元的债务就算是了结了。 周军律师在这儿得提醒一句:在做这种代偿的事儿之前得先搞清楚法律关系。像债务加入这种情况本质上是多了一个共同债务人进去的。你自己付了钱变成新的债主之后去找原来的保证人要钱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万一碰到类似的麻烦事儿最好赶紧找专业律师问问怎么办才好别错过了维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