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缺席审理叠加伪造证据,虚构债务“借诉生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两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原审中,原告分别以借条、转账流水等材料主张被告拖欠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其中一案,原告丁某某主张被告阿河(化名)尚欠本金42万元、利息48万元,合计90万元,并提交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交易流水作为转账依据。一审阶段,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在缺席审理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支持了原告诉请。进入判决生效程序后,被告方才获知被起诉,随即依法提起上诉。 原因——民间借贷证据链较脆弱,部分当事人钻程序与取证漏洞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银行官方账户明细等材料,指出对方证据存在多处疑点:一是借条中关于利息的关键表述疑似事后添加;二是涉案银行卡开户时间晚于所谓首笔转账时间,前后逻辑不符;三是银行官方流水中未见争议转账记录,“盖章流水”的来源与真实性存疑。法院围绕证据形成过程、印章信息、账户交易轨迹等进行核验,认定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明细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而原审采信的关键流水与客观事实明显冲突。面对核查结论,丁某某承认其提交的银行流水系与案外人林某某共同伪造,并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法院认为,该案已呈现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嫌疑,不符合准许撤诉条件,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起诉,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类似情况也出现在另案中。林某某以相近方式起诉同一被告,主张60万元本息,二审同样查明关键证据不实,撤销原判并驳回起诉,涉及的线索一并移送处理。据了解,丁某某与林某某系亲属关系,两案在证据形态和诉讼路径上高度相似。 影响——侵害财产权益,削弱司法公信并浪费公共资源 案件显示,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具有一定隐蔽性:借贷纠纷往往以借条、转账记录为核心证据,一旦关键材料被“包装”,在被告缺席、核验不足或时间跨度较大的情况下,容易增加误判风险。虚假诉讼一旦得逞,不仅可能直接侵害被告财产权益,还会迫使当事人承担额外诉讼成本,占用司法资源,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与社会诚信。二审改判纠错,反映了法院对证据规则和程序正义的严格把关,也发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的明确信号。 对策——以证据审查为核心织密防线,形成“民事制裁+刑事追责”闭环 从司法实践看,治理虚假诉讼需要在预防、识别、惩处三个环节同步推进。其一,强化关键证据核验。对交易流水、印章信息等易被伪造的材料,应加强与正规金融机构的数据核验衔接,提高审查的准确性与穿透力。其二,完善缺席审理风险防控。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案件,应深入做实释明和审查,避免仅凭单方材料作出判断。其三,加大惩戒力度。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的,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震慑。其四,引导公众规范留证。民间借贷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借条、利息约定、还款凭证等应形成完整证据链,减少现金交易和口头约定带来的争议空间。 前景——以诚信建设与数字化核验提升治理效能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及金融数据可追溯性增强,虚假诉讼的操作空间将进一步收窄。但,造假手段也可能更加隐蔽。下一步仍需在证据规则适用、数据核验能力、跨部门协同惩戒等持续完善,推动形成“造假高成本、守信少诉累”的法治环境,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与司法权威。
这两起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实质上暴露出以伪造证据虚构债务、借诉牟利的风险。法院通过二审核验纠错,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处理,表明对触碰证据底线、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绝不姑息。今后仍需司法惩戒、技术核验、行业自律各上形成合力,压缩造假空间,让企图钻法律空子者难以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