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饲养犬只引发的人身伤害纠纷案件,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妥善的调解工作,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也为公众理解动物饲养责任的法律边界提供了有益指引。
事件起因于一次看似"无接触"的伤害。
2025年10月,市民龚某驾驶三轮车途经邻居王某经营的门店附近,王某饲养的犬只突然冲出并追逐龚某。
受到惊吓后,龚某失控导致三轮车侧翻,本人跌落在地造成肘关节骨折。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责任产生分歧。
龚某认为王某应当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而王某则以犬只并未直接接触或伤害龚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这一分歧反映出当前社会对动物饲养责任认识的模糊之处。
许多饲养人认为,只要动物没有直接咬伤或冲撞他人,就不构成侵权。
然而,法律的规定远比这一理解更为全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造成他人损害"涵盖了多种情形,不仅包括直接的物理伤害,还包括因动物行为导致的间接伤害。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理念,主动延伸审判职能。
为了全面、客观地还原事故经过,法官向当地派出所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主动前往现场进行走访调查。
这些举措确保了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指导案例,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法明理,阐述了"无接触式"伤害的法律认定标准,界定了各方的责任归属。
法律分析表明,因犬只追逐、吠叫等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惊吓而引发的摔倒、车祸等间接损害,完全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
这种"无接触式"伤害虽然动物与人体未发生直接接触,但其危害性并未因此降低,反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因此,饲养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王某最终认识到自身的管理疏漏,当场一次性赔偿龚某各项损失共计一万元,使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这一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其他饲养人形成了有效的警示。
该案的处理也反映出当前社会文明养犬的现实需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生活水平提升,饲养宠物的家庭数量不断增加。
但与之相伴随的是,因饲养管理不当引发的纠纷也在上升。
许多饲养人在享受动物带来的陪伴与快乐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加强管束意识、规范饲养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对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这起案件提醒公众,文明养犬不仅是个人选择,更是社会责任。
无论是否直接接触,动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都应依法承担责任。
只有在法治框架下增强自律与共治,才能减少矛盾、守护公共安全,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