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得把廉洁当回事儿,不管怎么变花样都得受处罚

在2018年的时候,北京法院处理了一个案子,被告人李某是北京市某区环境监察支队分队的负责人。这家伙利用职权,把下属刘某和管辖范围内企业负责人乔某、蒙某送给他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全都收了下来,加起来大概有三万多块。法院认为,这就构成了受贿罪,直接给了他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还罚了十万块。 其实事情是在2018年春节前夕发生的。那时候,李某和他的下属刘某在茶馆里碰见了。刘某说要给李某的女儿包个“压岁钱”,硬是把一万块现金塞到了李某手里。李某稍微推了一下就收下了。后来一查,刘某这是想感谢李某之前在环保督察中对他的关照。除了刘某,还有纪检监察机关后来在李某家里找到的那些财物,什么面值一千元的购物卡十六张、提货卡、温泉票、加油卡之类的,都是乔某和蒙某送的。乔某和蒙某都交代了,他们公司之前因为环保问题被罚过款,送这些东西就是想让李某在以后检查的时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庭审的时候,李某对这些事基本都认了。不过他辩解说这是同事之间正常的人情往来,还对有些卡券的价值表示怀疑。但法院没听他的这套说辞。因为法院觉得,判断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是受贿,关键不看他是在节假日还是平常给的东西,也不看他嘴上说的是啥名目,而要看这三方面:双方是啥关系、东西值多少钱、送东西的人到底图啥。 首先,看看双方的关系。刘某是李某的直接下属,乔某、蒙某的公司就在李某的管辖范围内。这种上下级或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身就有麻烦事儿,不是纯粹的朋友之间交往。其次看东西的价值。一万块的现金压岁钱,加上那些卡券加起来也不少了,这肯定不是正常的人情往来能达到的地步。最后最重要的是目的。刘某、乔某、蒙某都明确说了,他们送东西就是想感谢或者求李某帮忙在环保检查上通融一下。 法院综合这些情况认定,李某是明知别人有事求他才收钱的,这就等于答应了给别人办事。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只要他知道有人找他办事就收钱了,就算他还没具体去办或者没说出口也算是受贿了。所以法院判得很清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所谓的“人情往来”其实就是个幌子,根本就是权钱交易。 这个判决挺有意义的。它告诉我们反腐不能松劲儿,廉洁底线碰不得。任何人想用“压岁钱”或者节日慰问这种名义去行贿都没用。手里有权的人得时刻保持清醒,把公私分开来;对于别人送的东西得小心提防坚决不收;如果收了就等于被法律盯上了。这次判决就像是敲了个警钟:公职人员得把廉洁当回事儿,不管怎么变花样都得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