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时,用“柔性执行,如为我执”的理念,让双方达成和解。这案子是张某跟某建筑公司签的合同引发的纠纷。张某没给建筑公司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建筑公司赢了官司后去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一开始查张某的财产,发现他名下的财产不够还债,人也联系不上,案子卡在那里很难办。通常这类问题就出在被执行人没啥钱、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涉及到子女的利益保障。比如这案里张某的保单是给孩子买的,硬来可能伤害他的家庭抗风险能力。 若处理不好,申请执行人收不到钱反而费时费力;被执行人也会失去改正错误的机会;甚至可能连累家人的生活;还会让人觉得法院不讲理。法院的法官这次就没简单地冻结张某的账户。他们先注意到保单受益人是张某的孩子,就先去联系张某。法官解释了法律后果,又跟建筑公司商量给点让步空间。最后法官定了三步方案:先查财产发现保单线索并冻结;然后告诉双方风险和现状争取调解;最后在法官协调下张某用车子抵了大部分债,建筑公司也同意少要点钱。 这个案子解决了之后,法院还会继续用“既讲法律又讲人情”的方法去执行。这不仅能让公平正义落实到位,还能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