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男子网络传播淫秽视频获刑8个月 二审法院驳回“量刑过重”上诉

互联网的便利性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为某些违法分子传播有害信息的工具。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裁定书再次警示社会,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必将面临法律制裁。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出生,系长春某公司员工,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025年7月,张某在家中通过QQ向孟某义、公某卫等人传播淫秽视频,共计85部。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这些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7月22日,张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明显。2025年11月25日,一审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对其使用的iPhone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出具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此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然而,判决生效后,张某改口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完全一致,所有证据均已在一审庭审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二审法院经查证核实后予以确认。关于张某提出的"量刑过重"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指出,原审法院是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按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判罚,量刑标准完全适当。2026年1月2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性。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在于污染网络环境、腐蚀社会风气、危害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使得这类违法行为的传播范围往往更广、影响更深。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严肃处理,说明了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众利益的坚定态度。 同时,该案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运用。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态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参考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可以在判决后随意推翻自己的认可。法院的判罚决定是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的理性判断,而非可以随意调整的商议结果。

营造清朗网络空间需要法律约束与社会共治并举;每个转发都可能成为违法传播的环节。此案警示我们:只有敬畏法律、平台尽责、监管到位、公众自律,才能构建安全文明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