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拿员工是否参加非强制性活动当作解除合同或扣工资的理由

深圳市总工会在面对某起劳动争议案件时,提醒用人单位,不能拿员工是否参加非强制性活动当作解除合同或扣工资的理由。这个案件是因为一个员工没同意参加企业年会的表演,结果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了。经过劳动仲裁和两次审判,法院认定这属于违法解雇。 这个问题说到底,就是企业管理权到底有没有限制。本来年会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应该让员工自愿参加才对。有些企业却把这种活动当成工作考核的一种方式,打着“团队凝聚力”的旗号给员工施加压力。这就把工作和业余活动的界限弄混了。这个公司因为员工不表演就认定他旷工,显然是把工作纪律管理和个人自主选择权给搞混了。 造成这种情况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有些用人单位还是觉得“管理至上”,把劳动者当工具使唤,不尊重人家的人格尊严;二是公司内部的规定不完善,“工作安排”和“业余活动”的界限不明确。还有些管理者觉得企业文化活动就是行政指令,可以借此立威,结果容易把关系搞僵。 这种做法带来的负面影响挺大。对劳动者来说,休息权和人格权都可能受损;对公司来说会引发纠纷和赔偿;对整个社会来说会削弱法治权威。 未来要想解决这些问题,用人单位得把管理权责理清楚。企业文化建设要靠自愿互动而不是强制命令。相关部门也要多宣传普法知识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用工观念。 这次案件虽然是个案,却反映了企业管理中权利和责任、规范和人文怎么平衡的大问题。只有在法律框架下尊重劳动者权益、把管理边界划清楚,才能凝聚共识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