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男子加班7年被公司罚2万加班费

2017年2月,刘某和某公司签了合同,规定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刘某在这家公司干了整整7年,公司给他付了所有工作日的工资,还有休息日的加班费。但公司给大家定了规矩,让他们每天早上提前10分钟来上班,点名开会布置任务。刘某对此一直挺不高兴的,觉得这10分钟是被公司占用的休息时间,应该算是加班。他算了一下,觉得一共加起来有2万多元的“加班费”。不过劳动仲裁委听了他的说法后,没有同意他的要求。刘某觉得委屈,就把公司告到了海门法院。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上的加班得符合三个条件:时间超过规定标准、为单位干活、是单位安排的。刘某提前10分钟到岗只是上班前的准备工作,没有直接干活产出成果。所以海门法院觉得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气上诉到南通中院,南通中院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据媒体报道,2月28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那里听说了这个消息。 我要说的是刘某为了要回2万多元的“加班费”,费了好大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