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明确购房购车款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指导,进一步完善涉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体系。

当前,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彩礼纠纷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演变。

传统的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给付之外,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的给付日益成为婚约财产纠纷的新焦点。

这类纠纷的处理涉及对当事人给付目的的准确认定,关系到婚姻自由原则与财产权益保护的平衡。

最高法明确指出,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应当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强调给付目的而非给付形式。

无论是基于当地习俗还是双方协商,只要当事人的给付行为与缔结婚姻存在因果关系,该给付就应当视为彩礼。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因要求返还彩礼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在发布的"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赵某为李某购车后,双方约定办理结婚登记。

后因未能办理登记,赵某要求返还购车款。

李某辩称该款项系赠与。

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赵某的给付行为明确以婚姻登记为条件,故认定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

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驳回了其关于赠与的主张。

这一案例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最高法重申了坚决禁止的司法态度。

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索取财物一方返还相应财物;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不仅要审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更要结合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

在"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中,郑某与吴某相识仅三天即办理结婚登记,吴某接收彩礼后十余天即借故离开,多次拒绝返回共同生活。

虽然双方已完成登记,但人民法院结合明显较短的共同相处时间和具体案情,支持了郑某解除婚姻关系、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这表明形式上的婚姻登记并不能掩盖借婚索财的实质。

更为严重的是,某些当事人的借婚索财行为已构成诈骗犯罪。

在"卢某等诈骗案"中,卢某身涉多起彩礼纠纷,受案时间集中,部分交往时间存在重合。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经查实卢某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财物。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卢某犯诈骗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这一案例警示社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将面临刑事处罚。

在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方面,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保护正常的恋爱交友自由,避免司法过度介入私人感情领域。

在"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刘某要求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包含特殊含义的转账,但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亦有生活消费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

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但考虑到双方互有转账、消费支出的性质等因素,对刘某要求全部返还的请求未予全部支持。

这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合法权益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

最高法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反映了人民法院在涉彩礼纠纷案件处理中的新思路。

一方面,通过明确购房购车款的彩礼性质,为新型婚约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强调综合判断标准,防止了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则。

这些案例的发布,有助于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提高司法的可预见性和公正性。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典型案例所传递的价值取向,是以法律规则守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以公正裁判引导社会风尚回归理性。

对依法应返还的彩礼依法返还、对借婚姻索财坚决否定、对情谊性支出保持克制,既是对个体权益的平衡,也是对社会诚信的维护。

随着规则不断明晰、治理不断协同,涉彩礼纠纷有望从“事后诉讼解决”更多转向“事前规范预防”,让婚恋回归本质、让法治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