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3月20日看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个消息,说有个AI换脸短剧因为长得太像某个明星,结果惹上官司了。法院觉得这戏没经过明星同意,就是侵权。这事是因为原告发现有个短剧公司A做了个戏,把AI换脸技术用到了自己的脸上,让大家以为明星真的参演了。后来B公司又在视频平台上放了这个戏,原告就不干了,说两家都在利用他的形象赚钱。 A公司说他们是用AI自己生成的角色,没让程序特别输入和明星相关的命令,也没想到会撞脸。B公司则解释自己只是花钱买了版权发视频,不是制作人。法官查了下那个短剧一共44集,大概90分钟长,其中两段用了换脸技术。虽然A公司拿了创作说明,但没法给法官演示怎么换脸的过程,所以这个理由没站住脚。 法院最后判定说,只要大部分人能认出是你就构成侵权。那个短片里的脸跟明星确实长得很像,公众一看就知道是他。A公司作为专业的,明明知道风险还敢发,肯定要负责;B公司放了个那么短的戏却不审核就上线了,也得担责。 最后判决两家都得给明星道歉赔钱。双方也没再上诉。法官提醒大家做短剧的朋友以后用新技术的时候得守规矩点,别拿什么“技术巧合”当借口来占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