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显成效 前11个月纠正司法违法案件超20万件次

问题: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安排。

会议披露的数据表明,部分环节仍存在“应立不立”“不应立而立”、侦查活动不规范、审判执行环节违法情形以及刑罚执行、监管活动不够严密等问题。

一些案件在侦查阶段可能出现程序性瑕疵或取证不规范,审判阶段可能存在裁判偏差或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执行阶段则面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关键节点的合规性风险。

与此同时,虚假诉讼、财产刑执行不到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不畅等现象,也对社会诚信和法治秩序构成挑战。

原因:从治理链条看,执法司法活动覆盖面广、环节多、主体多,任何一个节点的标准不统一或监督不到位,都可能导致偏差累积。

侦查机关在案件线索处置、立案标准把握方面存在压力与难点,容易出现“该立未立”或“以立代管”的倾向;司法资源结构性紧张、案件类型复杂化,也提高了审判纠错和执行监督的难度。

执行领域中,减假暂案件涉及社会危险性评估、监管条件变化等动态因素,稍有疏漏就可能影响刑罚权威。

民事行政领域,利益驱动下的虚假诉讼隐蔽性强,部分当事人利用程序规则牟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在证据标准、程序衔接、移送机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打通,影响了对违法犯罪的闭环治理。

影响:数据反映出检察机关以监督促规范的力度持续加大。

2025年前11个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5万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3.96万件,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7.9万件次;对应当逮捕、应当起诉而未提请批捕、未移送起诉的,监督追捕9439人、追诉2.7万人。

这些举措有助于防止案件在源头“失管”“漏管”,推动侦查活动依法规范开展。

审判监督方面,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205件,法院审结3990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占71.5%;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04万件,采纳率91.2%,体现出纠错机制在运行中发挥实效。

执行监督方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纠正意见5706人次,督促收监社区矫正对象3636人,财产刑执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2.8万件,既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也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关切。

民事、行政监督同步强化: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9833件,纠正民事审判和执行违法情形8.5万件;虚假诉讼专项监督督促纠正5411件、起诉632人。

行政领域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547件,纠正行政审判和执行违法情形2.7万件,同时推动行刑双向衔接,督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039件,并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12.7万人,推动“该罚必罚、罚当其过”,减少治理断档。

对策:提升监督质效,关键在于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是进一步压实侦查、审判、执行各环节的法定职责,推动立案、取证、强制措施适用等关键节点严格对照法定标准,减少程序瑕疵与执法随意性。

二是完善监督方式与协同机制,通过书面纠正意见、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法定手段,形成“发现问题—提出纠正—跟踪落实—评估反馈”的闭环,提升监督的刚性与精准度。

三是把执行监督作为维护司法公信的重要抓手,紧盯减假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社区矫正和财产刑执行等重点领域,推动监管活动依法、规范、透明。

四是持续推进虚假诉讼治理与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线索发现、证据审查与犯罪追诉衔接,既纠正个案错误,也释放“以案促治”的制度效应。

五是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在案件移送、证据标准、信息共享和责任追究方面形成更顺畅的机制,推动违法犯罪治理从“分段式”向“全链条”转变。

前景:从会议披露的数据看,法律监督正在向更全面、更精细、更协同的方向推进。

随着社会治理现代化步伐加快,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高,检察机关既要保持监督力度,也要提升监督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在依法能动履职中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可以预期,围绕源头治理、数字赋能、跨部门协作与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法律监督将更加注重预防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通过更高质量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保障。

2025年前11个月的成绩单充分说明,检察机关正在以更加主动、更加有力的监督,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目标的实现。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检察机关应当继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不断提升监督质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让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让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不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