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的信息,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于1月2日作出重要贸易救济决定。
该委员会发布第ADC50/2016/NTC/PVC/SR-II/2025号公告,对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产品启动的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作出终裁,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这一决定涉及中国大陆、韩国、泰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四个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商。
涉案产品为巴基斯坦税号3904.1090项下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
该产品在工业生产中应用广泛,主要用于生产管道和配件、花园软管、鞋类、电缆、薄膜及片材、复合材料和包装等产品。
这类产品属于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在巴基斯坦国内产业链中占据重要地位。
本案有着较长的调查历史。
早在2016年11月29日,巴基斯坦就对原产于上述四个国家和地区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启动了反倾销调查。
经过长期调查,巴基斯坦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第一次肯定性终裁,决定自2017年6月13日起对涉案产品正式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税基采用成本加运费价格计算方式。
该措施原定于2022年6月12日到期。
在第一次反倾销措施即将届满之际,巴基斯坦进行了首次日落复审调查。
2023年12月9日,巴基斯坦作出肯定性复审裁决,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当时的裁决,中国大陆出口商和生产商的税率为3.44%至20.47%,韩国为4.00%和14.97%,泰国为13.98%,中国台湾地区为16.68%。
该措施自2022年6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同样为三年。
鉴于第一次日落复审措施将于2025年6月届满,巴基斯坦于2025年6月2日启动了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的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涵盖了第一次复审后三年的市场情况。
经过半年多的调查程序,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最终作出本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现行反倾销税率不变。
根据本次终裁公告,新的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6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即至2028年6月7日。
这意味着相关反倾销措施将继续延续,对中国及其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出口商持续产生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巴基斯坦在反倾销措施中设置了适当的豁免条款。
措施不包括仅用于巴基斯坦出口产品原料的聚氯乙烯树脂,以及涉及国外捐款援助项目及其他豁免关税项目所需的聚氯乙烯树脂。
这些豁免条款体现了巴基斯坦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时对本国出口产业和国际合作项目的考虑。
从贸易救济的角度看,巴基斯坦连续两次作出肯定性日落复审裁决,反映出其认为涉案产品的倾销情况和国内产业损害仍然存在。
这一决定将对相关出口商的经营产生持续影响,需要相关企业在出口战略和市场适应方面做出相应调整。
同时,这也反映了全球贸易中保护主义倾向的存在,各国在运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工具时仍保持较为积极的态度。
这场横跨近十年的贸易争端,折射出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中的典型困境——如何在保护本土产业与保障供应链稳定间寻找平衡点。
随着全球化工产业链深度重构,单纯依靠关税壁垒的政策效应正持续递减,构建更具弹性的区域产能合作体系,或许才是破解"反倾销循环"的关键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