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合同纠纷背后的法律争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何适用?

一、事件经过:百万合同落空,诉诸法律途径 据有关律师声明披露,2025年11月12日,海口之云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厦门万象火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演出协议,约定由万象火公司安排旗下艺人马小宇(本名马天宇)参加之云海公司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地举办的四场个人见面会,演出总费用为13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之云海公司依约支付75万元首期款,并投入人力物力完成前期筹备。随后,万象火公司通过微信告知之云海公司称,艺人马小宇拒绝履行演出义务。之云海公司多次催告,未获明确答复。 今年3月9日,之云海公司委托律师向万象火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出对方构成违约,要求返还已付款项75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并保留追究全部损失的权利。律师函未获回应后,之云海公司已提起诉讼,将厦门万象火传媒有限公司及艺人马小宇一并列为被追责对象。截至发稿,万象火公司及马小宇上均未作出正式回应。 二、争议焦点:艺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事件网络上引发讨论,焦点集中在艺人马小宇是否应对该合同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马小宇的支持者认为,案涉演出协议的缔约主体为之云海公司与万象火公司,马小宇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亦有观点称,马小宇本人未与任何经纪公司签订正式合约,万象火公司可能在艺人不认可的情况下接洽演出并收取费用,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不应追责艺人个人。 对此,记者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 三、法律解读:合同相对性原则厘清责任边界 赵良善表示,“马小宇并非合同相对人、不承担合同义务”的观点在法律上成立。 他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 赵良善分析,案涉演出协议仅由之云海公司与万象火公司签署,马小宇并非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受该合同直接约束,无需直接向之云海公司承担演出义务或违约责任。 同时,他对律师声明中“艺人是否认可演出协议属于万象火内部管理与协调范畴,不能成为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法抗辩理由”的表述作出解释,认为该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万象火公司作为合同签约主体,负有确保演出按约履行的义务,其与艺人之间的内部协调问题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能据此免除其对之云海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关键问题:经纪授权是否合法有效 赵良善指出,本案权责划分的另一关键在于,万象火公司是否具有代理马小宇演出工作的合法授权。若马小宇与万象火公司之间不存在有效的经纪合约或授权关系,万象火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以艺人名义对外签约,其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将影响案件走向。相关事实仍需在诉讼程序中通过证据核查与法庭审查予以认定。 五、行业影响:演出市场规范化亟待加强 此次纠纷反映出演出市场在合同管理、经纪授权与风险防控上仍存在薄弱环节。近年来,随着演出市场升温,海外巡演、粉丝见面会等活动更为频繁,主办方、经纪公司、艺人等多方参与的合同纠纷也有所增加。签约前如何核实经纪授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协议中如何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边界,已成为行业规范化发展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文娱市场的活力离不开契约精神和信用体系。面对履约争议,各方既要依法、理性维权,也应通过更透明的授权管理、更审慎的资金安排和更清晰的合同条款,减少沟通误差与责任落空。让每一份签名对应明确权责、让每一次合作经得起检验,才能为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