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国际法三重属性:规范、政治与现实维度如何影响全球治理

当今世界正经历加速演进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对人类对国际法的认知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如何科学准确地理解国际法的本质和特点,成为各国处理国际关系、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课题。 国际法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行为规范,其性质和作用机制与国内法存在本质区别。这种区别源于国际社会的独特结构。在以国家为主要单位组成的国际社会中,不存在凌驾于各国之上的全球性最高权力机构,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因此特点是与国内法迥然不同。 从规范性维度看,国际法为国际法主体创设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违反义务则引发国际责任。这是国际法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然而,国际法的规范性及其作用存在明显局限性。与由单一主权国家制定的国内法不同,国际法是不同主权国家约定和"俗成"的结果,其制定权分散于各个国家,执行权也掌握在各国手中,这决定了国际法规范性的相对性和脆弱性。 从政治性维度看,国际法表现出很强的受主权国家意志影响的政治性特征。这种政治性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政治影响法律、构建法律和约束法律,国家政治利益往往决定其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其二,法律中存在政治,法律可以构成政治,在法律推理和实践领域存在不同形式的政治博弈。国际法的每一项规则、每一次适用,都可能成为国家政治利益的载体和表现形式。 从现实性维度看,国际法表现出很强的现实性,这为国际法的历史和现实所充分证明。现实性关注面临规范性和政治性对立时的问题解决方法和方案,意味着规范性与政治性的一种妥协与平衡,意味着国际法实施或适用受现实条件的制约。在处理具体国际事务时,各国需要基于国际规范和自身意志,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规范性、政治性和现实性三者构成了国际法的完整属性体系。国家意志受到规范约束,表明国际法规范性与政治性的现实互动。由于国家身兼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和司法者四种职能于一身,国际法在国家意志独立性和法律规范约束性的对立统一中曲折发展。这种对立统一的运动过程,正是国际法存在和发展的真实写照。 对国际法的认识必须避免陷入片面性。采取虚无主义态度,否定国际法的约束力和指导作用,会导致国际关系陷入无序状态;采取迷信主义态度,过度夸大国际法的作用,忽视国家利益和现实条件,同样是不切实际的。正确的态度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深入领会国际法的规范性、政治性和现实性的统一,强化国际法的科学运用。 在新时代背景下,各国应当坚持国家利益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统一,既要维护自身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要求在国际法框架内,既发挥国际法的规范作用,又充分考虑各国的政治利益诉求,同时灵活运用国际法处理现实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既坚守法治原则,又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国际法既不是强权的遮羞布,也不是自动奏效的"万能钥匙";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时代,唯有以辩证视角认识其规范约束、政治塑形与现实适用的内在关系,才能在国际竞争合作中把准方向、用好规则、塑造规则,为维护国家利益与推动国际社会共同进步提供更坚实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