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啊,说起来得从1990年说起。当时胡某丙拿了个房产证,写着他一个人是房主。到了1995年9月,他写了个文书,打算把房子“送给”孙女胡某甲。同年10月,县里就直接把证改成了胡某甲的名字。结果过了十年,2005年4月的时候,胡某乙这几个孙辈发现爷爷在国外还有个老婆,就跑去市政府告了一状,说要把证给撤销掉。 市政府一查,发现爷爷其实没什么境外配偶。但他们觉得办事的机关有点麻烦,没好好查清楚房子里还有没有别人,属于程序出了岔子。这就把之前发证的事儿给推翻了。胡某甲肯定不服气啊,把市政府告到了法庭。 大家争论的焦点其实就是个很简单的道理:办房产证的时候,是不是非得去翻翻有没有共有人或者有什么利害关系人? 有一种看法挺干脆的:大家都能省点事儿多好?既然材料齐全、赠与书也写得清清楚楚,办事的机构直接照单收下就行。要是硬要去多问一句房子有没有别人,不但会把行政效率搞得很慢变成民事纠纷,甚至还可能把真正的主人给漏掉。与其以后被人揪着把柄被动认错,不如现在把该办的事情办好,把那些潜在的麻烦事都消灭在办手续这一步。 另一种看法就不太一样了:这是怎么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嘛!这些事儿本来就是民事主体自己处理的结果。要是登记机关再去插手查这些细节,那不就等于替人家打官司了?只要申请人拿出来的东西都是真的、齐全的、符合要求的形式,登记机关根本就没有必须要去审查的义务。真要是有纠纷了,直接走民事诉讼或者继承诉讼去解决就好了。 法院最后倒是站在第二种观点这边。他们觉得办这个房产证的手续就是一个行政确认行为,不是民事审判的第一步程序。只要申请人提交的那些权属来源材料是真的、够全、还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登记机关就应该依法给他办了证。要是以后民事上的关系变了或者有了纠纷,那是后话了。 说到底就是一句话:材料齐就给发证,有纠纷还得走民事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