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完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显示出越来越多的新型特征;近期两起看似相似却判决迥异的如厕离岗案件,为当前劳动争议处理提出了新的思考课题。 在南通案件中,员工刘某在电路公司担任专员期间,因频繁、长时间停留卫生间而被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院查证的监控视频,刘某在2023年2月期间共停留卫生间11次,单次时长从31分钟至3小时5分钟不等,单日最长停留时间达6小时21分钟。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正常如厕应即去即回,短暂停留不构成擅离岗位,但刘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生理需求范围,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间在履行工作职责,因此构成擅离岗位。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其累计旷工已达6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合法有效。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北京案件。消防中控员李某因值班期间腹痛如厕3分钟而被公司以"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为由解雇。北京顺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脱岗理由正当、时间短暂,属于正常生理现象范畴。法院还注意到,李某曾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同事顶岗,充分说明了其避免脱岗的主观努力。综合考量,法院判决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万余元。 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差异,反映出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的核心难点:如何科学界定"合理需求"与"摸鱼违纪"的边界。法律专业人士指出,这个判断的关键在于三个维度的综合考量。 首先是主观意图的认定。劳动者离岗是出于正当的生理需求,还是有意逃避工作责任,这直接影响行为的性质判断。在李某案中,其主动联系同事顶岗的行为充分说明其并无逃避工作的故意。而在刘某案中,长期、频繁、超长时间的停留卫生间,则难以用正常生理需求来解释。 其次是行为合理性的评估。这包括离岗时长、频率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一般而言,正常如厕时间应在5至10分钟之间。超出这一范围的行为需要有充分的合理解释。刘某单次停留最长超过3小时,单日累计超过6小时,明显不符合正常生理需求的规律。 第三是岗位属性的考量。不同岗位对员工在岗的要求不同。消防中控员作为特殊岗位,对在岗要求更为严格,但即便如此,短暂的生理需求离岗仍应得到理解和保障。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必须严守合理合法的边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科学、人性化,既要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也要尊重劳动者的基本生理需求。盲目、机械地适用规章制度,可能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反而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负担。 对劳动者来说,正当的生理需求应该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是基本的人权保护。但同时,劳动者也应当认识到,以频繁离岗的方式逃避工作责任终究不是长久之计。如果因身体原因确需离岗处理,应当主动、及时地履行请假手续,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用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这样既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职业诚信。 有一点是,两起案件的判决还反映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程序的规范性对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李某之所以最终获得赔偿,除了其行为本身具有合理性外,其主动沟通、寻求同事协助的做法也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撑。相比之下,如果劳动者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说明和证明,即使行为本身具有合理性,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而丧失保护。
两起案件表明,劳动关系治理关键在于规则清晰、执行适度、权责对等;尊重基本需求是现代用工的底线,履行岗位职责是员工本分。以法律为准绳、证据为支撑、协商为途径,才能在效率与尊严间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