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那套“双罚制”能不能用在咱们开的个体户身上

想知道《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七十五条那套“双罚制”,能不能用在咱们开的个体户身上。202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搞了场“行政审判讲堂”,这是总第24期。在现场答疑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江悦就问了这事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杨科雄就顺着问的给解答了。杨庭长先说了条例里那条“双罚制”是啥意思,说的是要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这类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事儿,不光单位要罚,法人代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也要罚。如果单位成员是为了单位利益才犯事儿,只罚了人不罚单位,那太不公平了;反过来也不行。“双罚制”的前提是单位和单位成员的责任财产得能分清楚、独立开来。 民法典第二章管的是自然人,里面专门写了一节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说了,自然人要是去做买卖,登记了就叫个体工商户,还能起个名字。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也说了,个体工商户欠的债,如果是自己一个人干的,用个人的钱还;要是全家一起干的,就拿全家的钱还;要是分不清楚是自己还是全家的,默认按全家的钱还。所以个体工商户其实没有自己的财产,得靠经营者个人或者家里的财产去顶包。 杨科雄庭长最后说了,因为个体工商户根本就没有独立的责任财产,所以没法满足条例里那套“双罚制”所需要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