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生意,结果还被罚了钱,这就太冤了

咱就说个真事,明明是真生意,结果还被罚了钱,这就太冤了。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9月,一个叫盛某的人自称是芜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跑来找嘉兴某纺织品公司的林某推销铜带。双方聊了聊价格,9月20号那天,盛某直接开车把货送来了,林某验完收把货入库。当天下午,盛某就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给了林某。货款14.57万元呢,林某没拖泥带水,9月30号就把全款打到了芜湖公司的账上。林某跟我说,这铜带是做纽扣的原料,进库后马上就卖给了下游客户,后来他们俩就再没联系过了。 按理说这事儿挺顺当的,结果税务局查下来还是把林某的公司给告了。理由是虽然货、款、票都有,但这发票是虚开的。税务局觉得嘉兴公司是“善意取得”,给他们列了三条理由:第一,账面上的数据跟发票上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都对得上;第二,也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当时知道这发票是假的;第三,查了半天也没发现钱又偷偷回流回去。虽然是善意取得,但处罚还是得交:补缴增值税14566.82元,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1019.68元、企业所得税7830.01元。 为啥这么正常的交易也能出问题呢?其实背后有个大坑。芜湖那个金属材料公司就是个“过票”的壳公司,货款最终都流进了盛某的个人口袋里。芜湖那边的税务部门发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把事情做实了,这下可倒好,嘉兴公司算是躺枪了。 这事儿给我们提了个醒:别以为真做生意就万无一失。大数据治税的时代来了,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和发票流必须得合二为一。尤其是刚开始做生意的时候,千万别图省事不签合同。要是碰上数额特别大的采购,那肯定得签合同才行。而且最好把对方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还有公司简介都先看好了。如果真发生纠纷了,还得在合同里写上一条:要是发票被认定是虚开的,供货方得全额赔偿采购方的所有损失。 最后说句心里话:朋友之间帮帮忙是可以理解的,但没有真实的业务还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是违法了。违法的成本太高了!咱们做生意还是得讲规矩、守底线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