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民营企业家因污水排放成臭水河签了不平等协议

河南汝南,有位民营企业家陈某,2002年他创立了一家旅游发展公司,还在西安参与过河道治理项目,效果不错。2005年,河南汝南县的汝河因为污水排放成了臭水河,县政府邀请陈某回来帮忙治理。他答应了,2006年就签了协议,项目投资大概8500万,全由他公司垫资,县政府以610亩地作为回报。 2006年6月,陈某的公司拿到380亩土地的所有权,用工程款抵了9500元土地出让金。他开发了40亩,剩下的和别人合作联营。原本约定联营方要给1.2亿余元土地收益金,但最后只收了1695万余元。 工程进展顺利,2008年审计结果显示总价9586.9万余元,调整后总价1.01亿余元。可到了2009年6月,警方以逃税罪把陈某刑拘、逮捕。当时他突发脑出血病危,警方给他办了取保候审。 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同年11月12日,警方又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再次刑拘他。刚做完开颅手术又办了取保候审。就在同一天,警方强迫他和县政府签了不平等协议:公司在汝南的拆迁、基建投资、未售楼盘都归县政府所有,换取县政府承担1200余万元工程债务,并免除追缴那1695万元土地收益金。 2011年8月11日,检方以逃税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起诉陈某。同年11月30日法院判决:陈某没有逃税故意;但他违规联营转让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考虑到危害小判免刑。 当时陈某以为免刑就是无罪没上诉申诉。直到后来才知道自己错了。2021年全国政法整顿行动时他开始投诉维权。驻马店中院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启动再审程序。 到了2025年5月,汝南县法院认为再审发现当初合同履行完毕土地出让金已交,不存在违法前提等情况判陈某无罪。检方抗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从被刑拘到平反经过了16年。现在73岁的陈某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并认为县政府“以刑夺产”想拿回资产孳息。法院已受理赔偿申请但相关部门还没回应是否归还资产。 《民法典》规定受胁迫方有权撤销协议。县政府在两次刑拘期间签协议明显趁人之危且超出职权范围无效应该退还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