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呢,关于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情,大家讨论得挺多,主要是觉得得依法办事,审慎处理。2020年,陈某入职某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不过呢,到了2024年3月,公司因为陈某原来参与的项目结束了,把他安排到指定的办公地点参加培训。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沈璐介绍说,该外包公司对暂未外派的技术人员实行集中管理,办公区域还有监控和考勤制度呢。 到了2024年6月,陈某参加培训差不多三个月的时候,第一次收到了公司给他的书面警告,原因是工作时间睡觉超过半小时,而且还有5次呢!紧接着第二天,公司又给他发了三份口头警告,包括擅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吃外卖、未经批准使用个人电脑设备等等。公司把这三份口头警告合并成一次书面警告后认定,陈某在一个月内累计收到两次书面警告,就构成了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所以就单方解除了和陈某的劳动关系。 结果呢,陈某不服气这个决定,劳动仲裁那边也没支持他的请求。他就把这件事告到了宝山区人民法院去了。在庭审的时候,陈某和他的代理律师都提出来说他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根本没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律师解释说啊,“工作时间吃外卖”是因为配送延误了,怕影响后面的工作才在工位上快速解决的;“擅离岗位”大多是因为没具体培训任务的间隙里去茶水间、卫生间或者接工作电话的时间短暂。他们觉得公司处罚太严厉了。 经过仔细审理后,法院发现啊,陈某确实存在打盹和短暂离开工位的情况。不过呢,监控记录显示这种行为在办公场所里也不是他一个人这样做的,公司长期以来也没有对其他人同样追究处罚啊。并且他离开的时间都不怎么久。最关键的是吧,法院发现了一个问题:外包公司处罚逻辑有问题。培训期这个特殊阶段的时候啊,公司没有及时提醒和纠正员工日常行为上的瑕疵,而是隔了几个月才通过回看监控去搜集过往行为给员工定性。 还有呢,公司把可以同一时段处理的行为拆分成多项独立事件,再通过口头警告叠加升级为书面警告来凑足解除条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管理自主权虽然大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行。而且呢用人单位还要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前提呢。 宝山区人民法院最后认定外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得赔给陈某十一万三千多块钱赔偿金。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不能越过法律底线哦!规章制度是管理依据但是它本身也要合法、合理、合情才行呢!把日常工作中小问题通过技术手段累积拔高到严重违纪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劳动立法初衷也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与声誉损失哦!这次判决维护了劳动者权益同时警示企业要规范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