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发布欠薪典型案例:企业单方调整绩效考核扣薪被判补发并支付补偿

北京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欠薪纠纷案件,提示用人单位规范工资管理,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件基本事实为:员工滕某于2018年8月入职某营销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8万元,其中90%为固定基础工资,10%为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发放的绩效工资。2023年3月,公司突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滕某,单方宣布自2月起按尚未正式实施的《绩效考核制度(草拟稿)》核算工资。随后两个月,滕某工资被扣发3654元,公司给出的绩效考核得分均为0.8分。该做法引发劳动争议。滕某认为,绩效考核制度未正式实施的情况下,公司单方扣减工资属于违法,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支持其全部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为纠纷作出明确裁断,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处理标准。法院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报酬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本案而言,该营销公司所依据的《绩效考核制度(草拟稿)》既未履行民主程序,也未正式施行,公司在未与滕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工资计算方式并扣减工资,缺乏依据,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滕某支付2023年2月、3月工资差额36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万元,合计逾12万元。该判决明确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对用人单位划出了清晰的合规红线。法院在判决中继续强调,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涉及劳动报酬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变更劳动合同中工资报酬等约定内容,应切实履行协商义务,不得以“单方变更绩效考核标准”等方式变相拖欠工资。此表述明确了用工管理的法律边界。放在更大的背景下,北京法院对欠薪案件持续保持关注。2025年,北京法院共受理欠薪民事案件28597件,审结27243件,执行到位金额9.5亿元;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13817人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16人次,对欠薪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对应的数据反映出北京法院在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上的持续举措和治理效果。

这起典型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工资分配与考核制度的调整必须依法依规、程序完备,也表明司法裁判正在以更明确的规则回应现实争议。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企业经营需要效率——更需要合规;劳动关系的稳定,离不开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坚守。随着劳动监察和企业合规管理更加强,一个兼顾程序正当与结果公平的用工环境有望持续改善。